婚宴菜降档新人索赔饭店一审被判赔偿差价
“红烧三丝羹”变成“鸡茸粟米羹”,“梅菜扣肉煲”变成“萝卜焖牛腩煲”,婚宴上的好几道菜和先前预定的都不同。新人吴某在发现这个情况后,与承办婚宴的饭店对簿公堂,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饭店赔偿相关差价损失,同时驳回吴某要求道歉的诉请。
2008年10月18日,一对新人在本市某饭店二楼餐厅喜结连理。婚宴结束后,新人吴某发现菜品中没有预定菜单中“姜葱炒海蜇”这道菜。经询问,饭店经理承认失误,结账时在每桌1280元的基础上减去了150元,双方结清价款。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2008年10月20日,吴某在家“打扫”剩菜时发现预定菜单中的“红烧三丝羹”等四道菜也被替换,故找到饭店交涉,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饭店方面承认,婚宴当天厨房下菜单时由于疏忽,把1280元/桌和1180元/桌的两个菜单弄混了。但店方称其当天已向吴某及其家人解释,并给每桌退款150元。“如果当天他们不满意,也不会结全款。我们的婚宴菜单是整体菜单,这四道菜是在整体包桌菜单中的,不能分割。”故被告饭店认为,吴某要求按照双倍菜价8000元(1280元/桌÷14道菜×4道菜×11桌×2)赔偿,不符合实际。
原告吴某认为,婚宴结束后,其以为只是少上了一道菜,之后才发现“红烧三丝羹”等四道菜被低档次的四道菜替换,饭店无故降低菜品档次的行为有损原告方的尊严。原告称其为此曾投诉至消协,消协认定饭店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故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饭店按照双倍菜价赔偿,并就其欺诈行为书面道歉。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擅自降低婚宴标准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在合同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双方约定婚宴菜品是整体包桌,具体每款菜价多少没有细化,故吴某计算方法有失偏颇。法院判定,饭店赔偿吴某2200元[(1280元/桌-1180元/桌)×11×2]。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只适用于人格权的侵害,故对吴某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红烧三丝羹”变成“鸡茸粟米羹”,“梅菜扣肉煲”变成“萝卜焖牛腩煲”,婚宴上的好几道菜和先前预定的都不同。新人吴某在发现这个情况后,与承办婚宴的饭店对簿公堂,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赔礼道歉。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饭店赔偿相关差价损失,同时驳回吴某要求道歉的诉请。
2008年10月18日,一对新人在本市某饭店二楼餐厅喜结连理。婚宴结束后,新人吴某发现菜品中没有预定菜单中“姜葱炒海蜇”这道菜。经询问,饭店经理承认失误,结账时在每桌1280元的基础上减去了150元,双方结清价款。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2008年10月20日,吴某在家“打扫”剩菜时发现预定菜单中的“红烧三丝羹”等四道菜也被替换,故找到饭店交涉,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饭店方面承认,婚宴当天厨房下菜单时由于疏忽,把1280元/桌和1180元/桌的两个菜单弄混了。但店方称其当天已向吴某及其家人解释,并给每桌退款150元。“如果当天他们不满意,也不会结全款。我们的婚宴菜单是整体菜单,这四道菜是在整体包桌菜单中的,不能分割。”故被告饭店认为,吴某要求按照双倍菜价8000元(1280元/桌÷14道菜×4道菜×11桌×2)赔偿,不符合实际。
原告吴某认为,婚宴结束后,其以为只是少上了一道菜,之后才发现“红烧三丝羹”等四道菜被低档次的四道菜替换,饭店无故降低菜品档次的行为有损原告方的尊严。原告称其为此曾投诉至消协,消协认定饭店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故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饭店按照双倍菜价赔偿,并就其欺诈行为书面道歉。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擅自降低婚宴标准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在合同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双方约定婚宴菜品是整体包桌,具体每款菜价多少没有细化,故吴某计算方法有失偏颇。法院判定,饭店赔偿吴某2200元[(1280元/桌-1180元/桌)×11×2]。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只适用于人格权的侵害,故对吴某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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