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对策
2004年6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作了明确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建立法官与律师间的隔离带。今年2月26日,公丕祥院长在省法院机关干警大会上的讲话中又强调要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或“隔离带”,一些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如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法院与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让每个法官以及离退休人员积极如实填写《法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干警与律师特殊性关系登记表》或《离退休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统计表》,对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以及退休两年内从事法律服务的老法官的统计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等,对法官与律师关系进行约束,但尚未达到预期效果。为此,还应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办法,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
第一,要让法官要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的职业,就要严守《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及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院“四项制度”、“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党政机关“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目前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是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是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教育法官务必牢记在心。
第二,要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了使广大法官专心审判、安心审判,法院要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要给法官以与其崇高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安心司法事业。
第三,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四,扩大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除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外,法官作为党员干部,也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同时人民法院应欢迎广大律师来监督法官。因为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法官只要与其中一方律师有不正常的关系,另一方律师就有权揭发、检举。
第五,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完善院、庭、室、科、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同时严格执行最高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防止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通过建立当事人、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对那些颠倒黑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法官,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