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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奖励与惩戒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奖励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惩戒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察官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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