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
职务回避制度最初产生于汉代。据《后汉书。蔡邕传》记载:“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之两州入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艰。幽冀二州,久缺不补。”三互法是指婚姻之家之两州不得交互为官。三互法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亲属关系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汉代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王朝在因袭的基础上又根据本朝具体情况进行了修改或增补,一直沿用至民国年代。
建国以来,由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些缺陷,加之历史上积淀下来的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宗法宗族观念还未完全铲除,任人唯亲的现象在检察院系统比较严重,个别检察院出现了亲属聚集的情况,干扰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1、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加之商品经济在我国并不发达,亲属观念并未随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可以避免亲属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有利于为检察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制度相适应的,它的确立有利于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现代科学的人事管理目标在于通过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权、责,规范约束每个人的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使工作取得最佳效果。而亲属聚集的单位,人事关系复杂化,正常的组织原则受到侵蚀,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受阻,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步履维艰。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净化检察院内部的人际关系,促进检察院内部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检察院内部的科学管理。
3、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实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可以打破检察官录用、任职、晋升方面的关系网,提高检察官录用、任职、晋升的公平性,进而提高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实施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可以使检察官排除亲属因素干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的作用。我国检察官回避制度分为公务回避、地区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职务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回避,而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是对职务回避的一种补充,是建立在职务回避基础之上的。公务回避是对检察官公务活动的一种限制,是职务回避之外对执行公务涉及到亲属的一种回避。职务回避是公务回避的前提,不实行职务回避,只实行公务回避,就可能使应回避的现象过多,导致公务回避无法开展。地区回避,是为防止检察官在本地任职受各种亲属关系、同乡关系的影响而回避在本地任职。只实行地区回避而不实行职务回避,就会使地区回避徒具虚名,因为只回避了原籍,各种关系可能会在新的地区随之建立起来,可见,检察官职务回避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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