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
(一)律师是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者,是完善法治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有人形象比喻律师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法治的四个轮子,缺一不可。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立,体现的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制度以建立与国家司法制度建立的宗旨完全一致,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利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律师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律师的职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律师执业的这一过程都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的有机统一。
2、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单位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其终极价值在于追求权利观念的实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法律现代化发达的土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2]。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共权的制约来实现。由于现行司法制度的客观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只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不被扭曲的情况下,其作用的发挥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律师在完善国家法治,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家,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于不足具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底蕴体悟也最深,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这在西方国家体现的比较充分的认识,更没有被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二)进一步发挥我国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法律律师制度的建设是从八十年代初《律师暂行条例》开始的,一九九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标志着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律师法》毕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律师实践的发展和新的要求,《律师法》的有些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律师的规范、律师惩戒等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
2、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3、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问题。由于法律服务具有盈利性的一面,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其他非律师人员参与提供法律服务,还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有所谓专打关系案的“黑律师”,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远未建立起来。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影响了律师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有人形象比喻律师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法治的四个轮子,缺一不可。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立,体现的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制度以建立与国家司法制度建立的宗旨完全一致,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利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律师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律师的职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在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律师执业的这一过程都表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促进国家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的有机统一。
2、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单位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权利观念、法制观念。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但其终极价值在于追求权利观念的实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并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培育法律现代化发达的土壤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国家司法的监督和制约的过程,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2]。律师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体系之外,律师执业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私法上权利,这种私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共权的制约来实现。由于现行司法制度的客观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只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不被扭曲的情况下,其作用的发挥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律师在完善国家法治,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师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家,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于不足具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底蕴体悟也最深,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这在西方国家体现的比较充分的认识,更没有被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二)进一步发挥我国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法律律师制度的建设是从八十年代初《律师暂行条例》开始的,一九九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标志着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律师法》毕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律师实践的发展和新的要求,《律师法》的有些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律师的规范、律师惩戒等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
2、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3、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问题。由于法律服务具有盈利性的一面,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其他非律师人员参与提供法律服务,还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有所谓专打关系案的“黑律师”,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远未建立起来。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影响了律师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