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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C. 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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