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诸如钱币真伪由银行作出的鉴定,因其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就不是司法鉴定。另外,仲裁、人民调解、公证工作中需要就科技、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如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也应当适用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对这些鉴定应当参照《决定》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