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可以说,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法制建设的需求,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也要求社会提供支持其权利诉求所必需的客观、中立的鉴定服务。而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部门设立、分散管理模式,造成的弊端突出表现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机构没有统一的执业准入条件,鉴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由于没有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技术标准的确定、完善工作长期缺乏统筹设计和规划,司法鉴定行业处于无序或失序发展的状态下。一方面,现阶段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不能充分利用,违背了 “资源优化配置,有偿共享”的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也为案件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妨碍了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自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要求对司法鉴定立法,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的议案都有一定数量。
刚刚审议通过的《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相信,通过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通过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司法鉴定这一特殊行业必将步入在规范中发展的良性轨道,必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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