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科学研究人员 | 工程技术人员 | 购销人员 | 仓储人员 | 运输服务人员 | 体育工作人员 | 教学人员 | 购销人员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成果要报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8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从基本国情到世界格局    从观念理论到政策体制《文化产业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创新体系构建途径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成果《文化产业发展的中国道路——现代文化产业理论与政策》(课题负责人:上海交通大学胡惠林),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系统地研究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政策问题。
该成果提出,以创新为灵魂,以中国和平崛起为战略目标,构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体系:一是加强文化产业政策创新系统研究,制定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国情的文化产业政策。二是以经济利益关系的战略性调整为目标进行国家文化产业制度创新,对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结构和投融资体制进行战略性改造和重组,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跨行业的文化产业集团和文化跨国公司。三是推动文化产业理论的创新,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体系的建立提供从思维方式、概念系统和理论形态的全面支持。
该成果分析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选择:加强国家文化安全政策建设;确立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文化发展观;建立积极的国家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以公共力量构筑国家文化安全体系;加快国家文化外贸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等。
该成果还论述了文化体制改革和国家文化制度建设问题:建立文化与政治、经济关系的新的理论系统;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管理理论,为国家文化制度创新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国家文化管理的有效法律制度和体系,实现文化上的依法治国等。
 深化现状分析与认识  着眼未来趋势和发展《21世纪中国动画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系统阐述发展思路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成果《21世纪中国动画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及《中国动画跨世纪转型——亲历者口述史》(课题负责人:西安美术学院王宁宇),在全面、深入研究20世纪中国动画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现代动画的本质特征以及21世纪中国动画发展的战略和策略等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一、科学划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与权限,尽快改变政出多门、职能不清以及高管理成本的现状;尽早出台动画分级制度,实行制作与播放分离,
  二、以市场为主导,进行动画片、漫画、特效、演示、游戏、网络多媒体等各动画产业门类的资源整合和策略联盟;推动行业协会及中介代理机构的建立,促进动画联合经营及产业链的形成。
  三、以计算机3D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动画生产方式作为21世纪我国动画生产的主导方向,逐步取代旧有生产模式。
四、将艺术观念的更新、民族文化安全、未成年人教育观念、儿童与科幻文学现状等问题纳入21世纪我国动画发展战略中统筹考虑。

抓住关键性环节  促进产业化发展 “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研究着眼政策与实践探索
  如何实现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变,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亟待探究的重要命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成果《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论与政策研究》(课题负责人:四川大学杨明洪),运用经济学理论,结合四川省的有关实践探索,对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论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对策建议:
    一、在产业政策方面,
    二、在财政、投资、金融等政策方面,
    三、在重塑国有文化主体地位的政策方面,
    四、在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的政策方面,
    五、在科技政策方面,
    同时,还提出了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市场化配置等新机制、健全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完善政府宏观管理体系等建议。
 
剖析现状问题  探究前沿领域《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提出建议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条件下,如何对文学艺术作品实施全面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成果《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课题负责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祝晓玲、任燕),结合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论述了我国在文学艺术领域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文学艺术领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对策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现行法律中著作权种类重新进行划分与整合,以澄清著作权分类理论的混乱,消除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权利内容表述不准确、概括不全面及自相矛盾等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二、通过国内立法明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保护模式互相衔接配合,解决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本国作品和外国作品在国内不同等待遇等问题,使我国的文化、艺术创作及相关产业更好地走向世界。
  三、构建分别以群体和国家为对内对外权利主体、以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为基本内容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以尽快改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缺乏健全法律保护、被大量侵权甚至向国外流失的现状,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力及其传承与发展。
  四、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的相关规定,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成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以解决我国现行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问题,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的平衡与协调。
  五、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直接通过著作权法对肖像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与《著作权法》(第3 条)对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抵触的问题。
  六、在著作权法中采用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二者并列的立法体例;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采取一般定性+分类规定的系统化保护方法。
  七、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八、建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进一步明确著作权侵权责任,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提高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

[1][2]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