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科学研究人员 | 工程技术人员 | 购销人员 | 仓储人员 | 运输服务人员 | 体育工作人员 | 教学人员 | 购销人员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9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第四章赛区和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竞赛赛区由国家体育总局召开年度竞赛招标会,或中国篮协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一级体委竞赛管理部门可直接向中国篮协申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篮球比赛。

  省以下体委(地方篮协)和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俱乐部可根据竞赛规程申请承办全国比赛或区域性邀请赛,但须经由省一级体委竞赛管理部门申报或同意,中国篮协审批,并接受省市体委竞赛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符合篮球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所规定的场地和器材。并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等由中国篮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竞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不能履行竞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和记录台工作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赛区)应积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开展的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活动。中国篮协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5-10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奖杯等奖励。

  第二十五条优秀赛区的标准:一、模范贯彻《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鬃比赛承办协议书》的要求。

  二、赛区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中国篮协的批评或处罚。

  三、为运动队、裁判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场地器材等竞赛环境。

  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培育市场、开拓球市上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社会反响好。

  第五章参赛规定

  第二十六条参赛单位须按中国篮协有关注册规定进行年度注册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全国正式比赛。

  第二十七条参赛单位须按竞赛规程规定如期报名。凡确认参赛并已列入竞赛规程的单位,不能退出比赛,否则须在赛前1个月向中国篮协申请并交纳损失金5000元。未经中国篮协同意退出比赛或逾期不交损失金的单位,停止一次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各注册俱乐部的球队必须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俱乐部球队的比赛(含二线队伍如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

  第二十九条运动队一、维护全国篮球比赛的形象和荣誉,是每个参赛运动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须按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学遵守赛区各项规定。

  三、按规程、规则规定运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赞助性比赛要按有关规定着装。运动队服装上的所有标志和广告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比赛。

  四、应根据比赛日程合理安排好训练。主办单位安排的运动队公开训练课、观摩课及科研等活动,要认真准备,中国篮协将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准时参加赛前联席会、赛后新闻发布会以及主办单位安排的社会性公益、联谊等活动。

  六、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三十条运动员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管理办法》和《运动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运动员要争当青年的楷模,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三、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等级的比赛,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篮球比赛。

  第三十一条教练员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教练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教练员要讲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必须学习和熟知竞赛规程、规则等有关规定,钻研业务。

  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领队和球队工作人员一、领队要做好运动队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运动员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敢于管理、敢于负责。督促教练员、运动员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按竞赛规程和规则规定的球队随队人员,方可以坐在球队席上。

  三、比赛中,除教练员外的球队席任何人均不得离开球队席与记录台联系。

  第三十三条裁判员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规范遵守中国篮协和赛区组委会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临场执法要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要求,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六章申诉

  第三十四条申诉一、对比赛的任何问题需要申诉,必须按照竞赛规则和下列规定进行,否则不予受理。

  二、比赛结束时,如某队认为发生的事件对他们不利,该队队长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代表本队对比赛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

  三、提出申诉的队须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本,同时交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逾时不交书面材料和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及时调查,做出裁决。如经核实该事件确已对该队不利,退回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该队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须立即向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申诉,呈送材料及旁证,交纳保证金1000元。如调查取证费用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由申诉队负责。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在7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如胜诉退回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涉外竞赛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际篮联、国际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涉外竞赛,需在赛前2个月向中国篮协申报,经中国篮协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外方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凡擅自联系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中国篮协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双边交流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和备案。有三个以上队参加的涉外竞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中国篮协注册的成年运动队如受邀参加涉外竞赛,需报中国篮协备案。如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涉外竞赛的球队,将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凡涉外竞赛,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和竞赛纪律,严守国家机密,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第三十八条外籍运动员受骋到国内俱乐部参赛或我国运动员受骋到国(境)外参赛的,均按《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篮球竞赛活动中涉及广告问题的,须严格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先进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和中国篮协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各省市体委、会员协会、俱乐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篮球协会竞赛管理办法》废止。

 

[1][2]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