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的禁载
出版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刊载的内容上,但出版物刊载什么内容并不是无限制的,出版物不得载有禁止的内容,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禁止出版物刊载一定的内容,就叫做出版物的禁载。
一、出版物禁载的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法规对出版物禁载事项的规定,集中反映在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中。《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有关内容。
此外,为在出版管理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还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出版物禁载的法律、法规依据
对于出版物的禁载事项,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历来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属犯罪行为:第103条关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第105条关于“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第152条关于“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行为;第217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第249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第250条关于“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第363条、364条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等等。其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或罪行重大者,都要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等,也对有关出版物的禁载事项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保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法规,还对出版发行工作的保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关出版物认定和“扫黄”、“打非”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还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规定》。《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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