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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

http://www.51xue.org.cn  2007/5/3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档案法》和我省颁发的其它档案法规,巩固十年来我省档案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档案业务工作的发展,使之在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及档案工作的现状,制定出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的档案馆和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室。

  第四条 复查对象是已升级达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单位,个别已基本完成达标工作的地区可将复查对象范围适当增大。

  第五条 企业复查以1988—1991年间达标的单位为重点对象,对1992—1996年间按我省标准达标的单位,经复查合格后按省特级套改为国家二级,省一级和省二级套改为省(部)级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发证。

  第六条 复查工作由省档案局委托各市档案局组织进行,也可由市档案局委托达标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档案局进行,省档案局对在各市范围内的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特级单位的复查保留抽查权,各市档案局可保留对省一级、省二级、省级先进单位复查的抽查权。参加复查人员应是已获聘任的相应级别的评审员。

  第七条 复查时按现行达标考核标准进行,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滑坡
现象:
  1.档案综合管理名存实亡;
  2.档案工作无规划、计划和总结;
  3.档案人员减、缺严重,不能保证正常开展档案工作的需要;
  4.库房设施残旧不足,档案工作现代化没有和本单位的现代化建设同步发展;
  5.文件收集、归档渠道不畅,重要文件未能按时归档;
  6.档案案卷、检索目录等基础业务质量下降;
  7.出现积存文件,已过归档时间却没有立卷归档;
  8.没有续编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编等材料,达标后没有增加三种发上编研材料。

  第八条 如复查对象的档案工作没有出现滑坡现象,则可套改发证或予以确认。有上述滑坡现象之一者,限期整改(期限可视整改内容定为1—6个月),到期完成整改工作,可予以确认;如到期仍无改进,取消原有等级并摘牌收证,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理。

  第九条 复查工作是一项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相结合的行为,要有一定的执行程序。负责复查的档案局应提前15天将《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通知书》(见附件1)寄达复查对象,复查进行后,应及时寄发《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各市档案局每半年将本地区复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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