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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

http://www.51xue.org.cn  2007/5/3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各级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 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本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工作的基础。各机关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机关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机关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是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提高本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由本机关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制订本机关或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等。

  三、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直属单位和各部门的档案工作,以及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的平时积累、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对本机关、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五、负责对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实行综合管理,积极提供利用,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主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六、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档案专业知识,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凡是新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必须经当地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系统学习档案概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档案的保管、档案的利用等五门课程的内容,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证书。

  凡在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应由本机关给予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机关文书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目录》的编制,按《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办理;其他门类档案的整理,按国家有关标准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凡本机关发出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接收两套归档保存。其中一套按《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的要求立卷保存;另一套可按发文顺序号排列,装订成册,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第八条 一个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的档案,按门类进行分类后,其中文书档案再按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编号,其他门类档案再按有关专门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第九条 各机关要根据广东的气候特点,加强对档案的保护。办公、阅览用房应与档案库房分开,新购置档案装具应采用铁箱铁柜,并逐步使用去湿机和空调设备,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确实做好防高温、防潮湿的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为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同时还应做好对符合有关规定,前来本机关查阅档案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的提供利用工作,以充分发挥档案的现实作用,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发展生产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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