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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

http://www.51xue.org.cn  2007/5/3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各机关要加强档案室的接待与阅览工作,改善档案阅览条件,完善档案检索手段,做到提供档案迅速准确,以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机关都必须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帐,对档案的移交、接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要准确及时填写《各级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档案机构人员情况统计年报》和《各级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包括磁盘和手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各机关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其他门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同时送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机关应根据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将每年形成的文件分为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短期保管和不需立卷归档等四类。并由本机关的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本机关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建立能说明本机关档案全宗历史情况的“全宗卷”。全宗卷的具体内容、整理方法、管理办法按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全宗卷规范》(DA/T12-94)执行。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执行。市、县、镇(乡)等各级机关档案的移交,按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省各专业主管机关凡确需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必须经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凡未经批准设立部门档案馆的机关,其档案仍应一律向当地综合性档案馆移交。

  凡对当地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分别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图,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科研档案、基建档案,由其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按规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编制目录,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细则,全省各级机关要广泛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活动,具体办法及标准由省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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