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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成本控制”

http://www.51xue.org.cn  2007/6/7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招标操作成本控制(前期成本控制)

  (一)减少废标发生概率。首先,增强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取消采购任务。招标采购单位在经办招标采购事务时,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周密组织,确保整个招标采购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避免因工作无序而导致采购任务取消。其次,打足采购预算,避免因预算不合理导致废标,使采购预算保持足够的张力,既要实现低成本采购,也要让中标供应商有利可图,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再次,在设置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时尽量以法定情形为准,减少人为约定情形,招标文件对重要事项尤其是废标和无效投标情形应以黑体标示,对潜在投标供应商以“友情提醒”,为新手型供应商提供业务辅导和咨询,出现废标情形和无效投标情形时,应过细慎重。

  (二)对同类或类似项目合并分包招标。政府采购计划安排要趋于集中,应根据季节性变化或工作需要将一些通用性的采购项目如计算机、空调等安排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进行采购,这样可以将日常零星的采购项目汇集成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现其零散采购所无法实现的规模效应。一方面可对采购项目实行纵向合并,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应尽量进行合并,放在一起完成,如打印机、传真机等可合并为“办公自动化类产品”进行采购,这样可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集团采购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对采购项目实行横向合并,在集中采购的实务操作中,打破单位、行业甚至地域的限制,实现同类采购项目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域合并,更大程度地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

  (三)改进操作手段,大力推行电子化采购。节省办公耗材和场地租用费,压缩政府采购的运行成本。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是压缩采购运行成本的趋势,采购交易平台要尽快实现“电子化”,各地要积极建立政府采购网站,为“电子化”交易提供平台,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做起,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展到整个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时通过网络向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提交采购计划,财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批,并将经批复后的采购计划传递给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招标采购机构应通过计算机制作通用文档格式的采购文件,向供应商同时提供纸面的和电子采购文件,方便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对路途遥远的供应商应通过电子邮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一些地区在积极推行免费招标文件,供应商可以从政府采购网站免费下载采购文件。评标工作推行无纸化,有条件的地方应高标准地建设开标和评标场所,添置必备的计算机设备。

  (四)以区域联动为基础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区域联动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又一新的创举,而协议供货是启动政府采购区域联动的“金钥匙”,区域联动模式的成功又丰富了协议供货推动了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时代,市县政府采购工作不能刻板地纠缠于管采分离,也不必教条地层层设立机构,要从宏观的视角分析问题,要牢牢把握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做好工作。协议供货绝不是分散采购,而是大集中,区域联动可吸引更高层次的供应商、可更大程度地实现价格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优的目标,在启动区域联动的前提下,协议供货才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其显效才更加引人注目,实践证明也是如此。

  二、实际采购成本控制(中期成本控制)

  (一)代理成本控制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大多集采机构是免费服务的,标书费、代理费均无,供应商也乐意来参加集采机构代理的项目,花费较少。

  2、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尽可能由采购人自己操作,如暂时能力不够须委托代理的,应首先选择集采机构,再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减少代理服务费开支。

  (二)价格成本控制

  1、鼓励低价中标。合理使用三种评审方法,重视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的使用。在决定使用何种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特点选择采用最贴切、最有利规范操作的评标方法,要提高评标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生搬硬套。对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要坚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最低评标价法的使用中,做到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要合理设置价格分值所占权重,确定价格分值的比重时,不能追求边缘化,即不能人为地设定法定最低比重,要真正体现价格因素对于政府采购的重要性。确定“基准价”时,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评标基准价为基础折合价格分值权重计算而得。

  2、引入品牌竞争。品牌竞争所产生的巨大资金节约空间是单一品牌采购所无法实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传统上单一品牌竞争不可避免地带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色彩,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串标围标陪标屡见不鲜。品牌竞争则让包括厂商在内的供应商都绷紧了神经,品牌竞争不仅是政府采购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既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也更有利于采购人节约资金,质优价廉不再是可望不可及。在政府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将沉重打击陪询串标行为,可以真正破解高价问题,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仅允许一家供应商报价,以时间先后或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报品牌和型号,因同类产品替代率很高,采购人选择的余地很大,通常一次采购活动,采购人至少应推荐5个品牌。

  3、控制资金利息成本。严格按照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不得另行追加费用,防止供应商先谋求中标后考虑追加。对于付款方式问题,目前通行的分期付款尽管使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据主动权,但分期付款拖得时间越长,中标供应商的资金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就越大,而这些成本自然会转嫁给采购人,导致采购价格偏高,因此,付款的总期限不宜太长,且首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全款的70%。对于履约保证金问题,要在法定比例内设定,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2% 。

  (三)服务成本控制

  采购实践表明,采购人的不合理的免费服务要求,或无法兑现,或影响产品质量,采购人应以平等的原则对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科学合理地设置服务要求,而不能通过免费要求来吓阻或限制供应商的自由竞争,这样无益于采购目标的实现,难以实现节约支出的初衷,相反地却增加采购成本。要列清免费服务项目和时间,参照厂商三包规定,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作具体说明。要在产品的寿命期内,将可能发生的非免费服务计入采购成本,要求供应商报价供日后对照执行,减少不确定性因素。

  三、验收及使用成本控制(后期成本控制)

  (一)在采购需求上要力推节能产品并尽快形成强制性规范。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通过监管推动节能产品的采购,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中形成广泛共识,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基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令畅通,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反馈本地区节能产品采购过程中的情况、经验,要指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地做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验收工作应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为主,技术复杂的大型特殊项目可委托收费低廉的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的设备,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采购人的具体使用人员要掌握操作要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保养爱护,减少维修费用。对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因供应商安装问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坏事故的赔偿,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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