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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2 源自:宗教政策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央书记处最近研究了宗教问题,形成了《关 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 策》的文件。这个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 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 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各省、 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有关部委、国家机关有关部 委的党组,在接到这个文件后,应对宗教问题进行 一次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对有关各项政策的 落实工作加以督促和检查。

  中央认为,由这次宗教问题的总结可以得到启 发,我们党在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 工作,也都需要进一步系统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应 当肯定,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方面,已 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 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是这种 成果的集中表现,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 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但是另一方面,就我们党 在各个战线的工作来说,就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来 说,总结经验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因此,中央希 望各级党委,主要是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 机关部委一级党委党组,在集中主要力量做好当前 工作的前提下,用二三年的时间,对自己主管的地 区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 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符合本地区、本部 门情况的,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一套观点和办法 。中央相信,只要切实地抓住这个环节,花力气, 下苦功,必能作出新的成果,必将大有利于提高全 党同志的思想理论水平,采取正确而有效的工作方 法,为我们国家在本世纪最后二十年中的伟大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打开崭新的局面。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
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九八二年三月)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 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 ,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 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 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 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 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 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 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 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 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 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 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 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 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 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 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 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 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 ,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 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 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 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侯,才会 自然消亡。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 ,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 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 种认为依*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 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 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我国,佛教 已有二千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 史,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 督教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信教的群众,伊斯兰教在解放初约有八百多万人, 现在约有一千多万人(主要是由于信仰伊斯兰教的 十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天主教在解放初约有 二百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多万人;基督教在解 放初约有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万人;佛教(包括 喇嘛教)在藏、蒙、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还是全民 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汉族中现在也还有一定 的影响。当然,在我国总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 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 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期相比, 现在信教群众的绝对人数虽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国 总人口中的比重则又进一步有所降低。但是必须充 分地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旧中 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 会中,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 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 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 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后来的 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 教和基督教的教会。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 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 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 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 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 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 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 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 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 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 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 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 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 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

  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 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 以前的这十七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 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党对宗 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 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 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 、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 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 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 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 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们宣布和实行了宗教 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 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 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对宗教界人士 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 广大爱国人士。我们还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国际 友好活动,也起了积极的良好的作用。但是,自一 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 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 。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 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 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 ,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 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 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 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 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 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 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 发展,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 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 活动。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 步得到恢复。我们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开放寺观 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活动,争取 、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 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展宗 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 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 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 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 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 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 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 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 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的工作部门,应当 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的工作的正反 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 、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 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 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 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侯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 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 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 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 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 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 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 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 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 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 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 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 ,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 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 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 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 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 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 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 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 确的宗教政策。

  当然,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 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 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 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 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 ,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 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 努力,加强反对迷信的宣传。还应当强调指出,宗 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 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 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 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 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 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 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 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 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 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 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 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 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 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 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抵制和反对。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 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 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 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约有五万九千多人。其 中佛教的僧、尼、喇嘛,约有二万七千多人;道教 的道士、道姑,约有二千六百多人;伊斯兰教的宗 教职业人员,约有二万多人;天主教的宗教职业人 员,约有三千四百多人;基督教的教牧人员,约有 五千九百多人。由于多年的自然淘汰,现有的宗教 职业人员已经比解放初期减少很多。他们的出身、 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 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 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 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 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 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 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 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 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 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 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 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 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 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 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 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对宗教界人士和 信教群众中的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抓紧复查,实 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特别是那些后果严重的重大的 冤假错案,更要抓紧,限期解决。必须在各种宗教 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 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 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 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 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 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 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

  此外,对于刑满释放或劳改期满就业的原宗教 职业者,以及未经宗教团体认可的从事宗教职业活 动的人,则应当根据现实表现,区别对待。其中政 治上确实表现好,爱国守法,并且确有宗教学识的 ,经爱国宗教组织审查同意,可以履行宗教职务; 其余的人,另给生活出路。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 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 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 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 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 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全国各种 宗教的活动场所,解放初总共约有十万多所,现在 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 场所合计在内,约有三万多所。当前的问题是,必 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力错施,进一步合理地安 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 有名的宗教活动胜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 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 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 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地逐步恢复 。在教徒较少,影响不大,而寺观教堂又已拆毁的 地方,则应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简、便利群众生 产和生活的原则,经过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协 商,在教徒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若干简易宗教活动 点。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 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 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 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 大兴土木,以免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妨害社会 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当然,已经建 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 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 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 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 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 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 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以 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 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 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 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 理。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 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 作秩序。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 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辨论 ;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 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 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 刊。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 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 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

  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 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对 这类寺观教堂,一定要责成有关的宗教组织和宗教 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 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 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游览胜地。寺观教堂所得的 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组织的指导下, 应当主要用于这些方面,并可提取一部分,用以奖 励在这些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的宗教职业人员。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 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全国** 国宗教组织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 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 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 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 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和地方组织。各级爱 国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 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 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 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 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 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 ,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 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 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为此,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 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 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至于教徒的捐献和布施,凡 属自愿少量捐助的,不必加以干涉;但是应当说服 宗教职业人员不得私人占有寺观教堂的宗教收入, 并且禁止任何摊派勒捐的行为。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 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 。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 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 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宗教院校的任务 ,是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职业人 员队伍。宗教院校应当从那些正直的、爱国的、愿 意安心从事宗教职业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当中 ,招考学员,而不要勉强招收那些不愿从事此项职 业且又缺少必要的文化基础的人们。原有的年轻宗 教职业人员,不适合从事宗教职业的,可以调出。

  一切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都要不断提高爱国 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 识,忠实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他们应当尊重一切 正直的爱国的年老宗教职业人员,认真学习这些年 老宗教职业人员的长处;而一切正直的爱国的年老 宗教职业人员,也应当爱护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 这样,年轻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同原有的宗教界 爱国进步分子相结合,将成为在我们党领导下,保 证我国宗教组织按照正确方向活动的骨干力量。

  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 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 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 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 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 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 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 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 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 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

  必须看到,这类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 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 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 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 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 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 教思想的束缚。当然,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 严格掌握,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 要勉强吸收。至于极少数表现极端恶劣的党员,他 们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 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 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 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或者阳奉 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把他们清除出党;有违法犯 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 的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 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 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 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 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 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 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 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同 志,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 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 族的风俗习惯。这当然不是说,对于那些不利于群众 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也不应当依据本 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适当的改革;但是不加分 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 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全党同志应当深刻认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 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 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 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 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 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 基本上没有联系。因此,我们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 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 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 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 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在领导中 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如果不能清醒而又坚定地掌握 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团结各族人民 共同前进。

  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 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 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 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 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的制裁。对于那些刑满释 放的原宗教职业者而又继续从事破坏活动的,应当 依法从重论处。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道会门和神汉 、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 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 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牟利的,更必须严加处置 。此外,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 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 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 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

  在依法处理混在宗教队伍中的各种现行反革命 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时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 关部门一定要十分注意抓紧舆论工作。要用确凿的 事实,充分地揭露这些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 坏活动的;并且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 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 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 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 活动的正常化。

十一

  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 、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 位的几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 丁美州和其他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 教在亚非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 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当前,随着我 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 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与此同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特别是帝国主 义宗教势力,包括罗马教廷和基督教的“差会”, 也力图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重返中国 大陆”。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 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 敌对势力的渗透。

  按照党的这个方针,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 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 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这些交往当中, 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 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 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 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 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 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要教育各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外国宗教组织 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我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 界人士个人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当接受。至 于按照宗教习惯,外国宗教徒和国外侨胞、港澳同 胞在我境内对寺观教堂给予布施或奉献,寺观教堂 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献布施,即使可以肯定 捐献者纯属出于宗教热忱而不附带任何条件,仍须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由宗教团体出面接受。

  应当提起高度的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 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在宗教 外衣掩盖下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情况,并给以坚决 的打击。当然,这种打击,必须是经过严密侦察, 掌握确凿证据,并且选择有利时机,按照法律程序 来进行,而不要鲁莽从事。

  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 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做好这一方面工 作的根本基础,就在于按照中央的正确方针和政策 ,切实地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加强对于世界宗 教的历史和现状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 方面的国际活动的人才。事实已经反复证明,国内 的事情办好了,一切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就没有或很 少有可乘之机,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就可以更加健 康和顺畅地获得进展,发挥它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十二

   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 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 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 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 、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坚 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并 且使一切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干部,系统地学习马 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深入地理解党对宗教问 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密切地联系信教群众,同 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

  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 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 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 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 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凶吉 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 重要任务之一。建设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 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努力办好用马克思主义研 究宗教问题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有关专业,是党的 理论队伍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当然, 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 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 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 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 究和宣传活动。

  中央再一次地强调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 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 ,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 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在社会主义 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 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 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 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 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 、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 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 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到 那时候,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 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 光明世界。到那时侯,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 都将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 ,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 托。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都 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摆脱一切异己 力量支配的时代,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人们自 觉地改造自己和改造世界的时代。只有进入这样的 时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我 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 努力奋斗。

(根据《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3-73页原文 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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