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件办理
一、客运证件办理
1、线路审批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区(市)内线路由区(市)运管所审批,报市运管处备案;市内跨区(市)线路由区(市)运管所审核,报市运管处审批;省内跨市地线路由市运管处审核,报省厅运输局审批;跨省线路由起止点双方市地运管部门审核,报起止点双方省运管部门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2、客运证件办理程序:(1)业户持业经批准的线路审批表,按批准的车辆级型及数量购车,办理验车定级;(2)单位携带车辆产权证明,个体持车主身份证,办理经营许可证;(3)持“线路审批表”及“营运证申领表”、“经营许可证”、“行驶证”、“资格证”、“车辆检测报告单”、“营业执照”,核定经营期限,办理营运证,领取线路牌。
3、车辆移主、更新:(1)车辆移主:原线路作废,买方应重新申报办理线路审批及开业手续;(2)更新车辆:必须重新填写线路审批表和经营期限核定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4、出租汽车证件的办理:按市政府〔1997〕76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
二、货运车辆证件办理
1、审批程序:业户领取填写“开业表”,向区(市)运管所提出购车申请(配置4吨以上普通货车及特种运输车辆须经市以上运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购置车辆。
2、证件办理程序:业户持“开业表”领取填写“营运证申请表”,经区(市)运管所签署意见,携带下列手续到市运管处办理营运证件:(1)“开业表”和“营运证申请表”;(2)经营许可证(新开业除外);(3)行驶证;(4)车辆产权证明;(5)车辆检测报告单;(6)营运驾驶员资格证;(7)营业执照。
3、车辆移主:业户领取填写“开业表”及“移主表”,经转入(出)双方所在区(市)运管所及维管所签署意见后,携带“开业表”和“移主表”及有关证照到市运管处办理移主手续。
三、非营运证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非营运证申请表”,携带行驶证、车辆产权证明办理。市直党政机关到市运管处办理,其它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市)运管所办理。
四、对擅自购车的处罚
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擅自购车经营的,处以购车价3%至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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