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工作机制及职能定位
http://www.51xue.org.cn 2007/6/8 源自:互联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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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是指以为社会提供中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成员为会员、一般由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组建、并在其监督指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行业协会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一经成立,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是行业管理。那么,如何履行好这一职责,亦即建立和实行何种管理工作机制、怎样对其职能进行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的效能?对这一问题,业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亦想妄而议之。
一、社会中介服务管理体制的确立决定行业协会的工作机制
从系统论说,社会中介服务管理是一个动态、开放、有层次、有结构、有目的、有功能的系统。这个系统由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媒介三大要素组成。管理者指行使管理权的法人组织,既包括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也包括这些组织的法人代表和成员。管理对象指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行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重点是前两者。管理媒介指传递管理者和管理对象相互作用的中介,它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由管理对象的性质决定的;管理对象的变化,决定管理手段的变化,它使管理对象得到管理和发展;使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得到改造和完善。管理媒介包括:1、硬件。包括为管理社会中介工作而服务的办公设备和通讯器材,以及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等技术设备;2、软件。包括社会中介管理工作的理论、方法、经验和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发出的各种信息流,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3、管理体制。指社会中介服务管理系统中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该制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以上管理要素不是静态、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管理体制是管理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就构不成社会中介服务管理系统,从而无法对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因此,确立科学的社会中介服务管理体制是确保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
从目前形势看,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单一的行政管理已成为过去,而且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改革的要求,于是有人提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度,实行单一的行业管理。这一管理体制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不具备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走向单一行业管理的资源条件。这种资源条件来自于在一个开放的、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的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法律至上的权威,来自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成员对自身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高度自律以及其掌握的为高度分工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从目前情况看,要达到这种要求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急于“先走一步”,固然可对管理制度赖以存在的条件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但也会承担一定程度上制度无效率的代价,因为离开实际条件的制度与制度的无效率成正比,也即在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方设定的管理制度本身必然是无效率的,而这种无效率又会造成局部性的制度破坏和无序状态的发生。那么该选择怎样的一种管理体制呢?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对社会中介服务由行政一统的局面已经打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格局逐渐形成,与此对应,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也呈现出一种不断社会化的改革进程,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又提出了倾向性的政策意见,即政府需把一些管理工作中的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初级阶段的中国,最适宜的社会中介服务管理体制是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这两者的有机结合,简称“两结合”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从更深的层面看,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与社会权力在中国社会从一种逐渐演进的态势进入到一个整体转型阶段中的变化趋势。需要说明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并非最完美的体制,之所以认为它最适宜,是因为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即相对合理,换言之,体制的运行不仅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而且还要顾及现实的国情,尤其是地区间的差异,又要考虑社会中介事业未来的发展。
二、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业务主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之间应是监督、指导与被监督、被指导的关系。理由是,首先,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其次,行业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全体会员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不由行政机关任命。最后,行业协会的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管理渠道能充分落实,应建立行业协会的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党委的下级组织,使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具有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关系。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要靠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充分调动起自律的积极性,搞好内部管理,发挥在行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本身就要进行的管理事务,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二是经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授权可以进行的管理事务,如申报执业注册、人员流动审查、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所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是一个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是一个对中介服务本身和从事中介服务的所属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管理的最基层的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单元。可以说,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社会中介服务业的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因此,行业协会要重点帮助、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抓好内部管理,包括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等,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三是与有关部门、机关的关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服务业务过程中,或是与司法机关发生工作联系,或是要受到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就需要行业协会与上述部门、机关处理好相互关系。在此强调处理好这种关系,主要是基于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考虑。一般说,行业协会不仅是“会员之家”,而且是“维权之家”,当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执业困难和问题,或是其合法的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就应当挺身而出,积极与有关部门、机关交涉,全面沟通、协调,妥善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当然,行业协会要履行好维权之职,需要国家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权利;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帮助行业协会赢得与其他权力机关和部门交涉与对话的权利,不断强化行业协会的应有职能。
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需要行政机关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桥梁,而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也提出应把涉及行业自律的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因此,根据这一形势发展的时代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便成了摆在眼前的一个现实课题。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可承担以下职能:
一是制订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包括行业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的制定,一方面规范行业协会自身的行为,建立规范、完善、高效、民主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引导会员围绕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行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同时监督会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声誉和队伍的形象。
二是抓好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一次或多次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不限于业务知识、技能,还包括政治、道德、纪律方面,以期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是做好会员维权工作。对发生的非法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通过交涉、反映、协调等手段,积极加以解决。
四是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进行会员登记、开展行业调查、调解会员间的执业纠纷、组织业务研讨交流、进行行业内的评比等。
五是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尤其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认真进行调查,经查证不实的,向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查证属实的,对会员予以行业处分。
六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业务的开拓和行业作用的发挥。运用沟通、宣传等手段,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对行业制度、行业作用的认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中介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和社会环境,拓宽行业作用发挥的空间。
七是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与有关组织相互沟通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
八是完成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事宜。
相信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能定位之后,一定会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两个率先”发展目标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中介服务管理体制的确立决定行业协会的工作机制
从系统论说,社会中介服务管理是一个动态、开放、有层次、有结构、有目的、有功能的系统。这个系统由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媒介三大要素组成。管理者指行使管理权的法人组织,既包括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也包括这些组织的法人代表和成员。管理对象指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行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重点是前两者。管理媒介指传递管理者和管理对象相互作用的中介,它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由管理对象的性质决定的;管理对象的变化,决定管理手段的变化,它使管理对象得到管理和发展;使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得到改造和完善。管理媒介包括:1、硬件。包括为管理社会中介工作而服务的办公设备和通讯器材,以及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等技术设备;2、软件。包括社会中介管理工作的理论、方法、经验和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发出的各种信息流,以及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3、管理体制。指社会中介服务管理系统中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该制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以上管理要素不是静态、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管理体制是管理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就构不成社会中介服务管理系统,从而无法对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因此,确立科学的社会中介服务管理体制是确保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
从目前形势看,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单一的行政管理已成为过去,而且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改革的要求,于是有人提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度,实行单一的行业管理。这一管理体制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不具备社会中介服务行业走向单一行业管理的资源条件。这种资源条件来自于在一个开放的、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的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法律至上的权威,来自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成员对自身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高度自律以及其掌握的为高度分工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从目前情况看,要达到这种要求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急于“先走一步”,固然可对管理制度赖以存在的条件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但也会承担一定程度上制度无效率的代价,因为离开实际条件的制度与制度的无效率成正比,也即在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方设定的管理制度本身必然是无效率的,而这种无效率又会造成局部性的制度破坏和无序状态的发生。那么该选择怎样的一种管理体制呢?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对社会中介服务由行政一统的局面已经打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格局逐渐形成,与此对应,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也呈现出一种不断社会化的改革进程,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又提出了倾向性的政策意见,即政府需把一些管理工作中的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初级阶段的中国,最适宜的社会中介服务管理体制是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这两者的有机结合,简称“两结合”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从更深的层面看,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与社会权力在中国社会从一种逐渐演进的态势进入到一个整体转型阶段中的变化趋势。需要说明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并非最完美的体制,之所以认为它最适宜,是因为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即相对合理,换言之,体制的运行不仅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而且还要顾及现实的国情,尤其是地区间的差异,又要考虑社会中介事业未来的发展。
二、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业务主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之间应是监督、指导与被监督、被指导的关系。理由是,首先,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其次,行业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全体会员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不由行政机关任命。最后,行业协会的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管理渠道能充分落实,应建立行业协会的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党委的下级组织,使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具有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关系。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要靠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充分调动起自律的积极性,搞好内部管理,发挥在行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本身就要进行的管理事务,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二是经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授权可以进行的管理事务,如申报执业注册、人员流动审查、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所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是一个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是一个对中介服务本身和从事中介服务的所属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管理的最基层的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单元。可以说,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社会中介服务业的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因此,行业协会要重点帮助、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抓好内部管理,包括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等,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三是与有关部门、机关的关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服务业务过程中,或是与司法机关发生工作联系,或是要受到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就需要行业协会与上述部门、机关处理好相互关系。在此强调处理好这种关系,主要是基于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考虑。一般说,行业协会不仅是“会员之家”,而且是“维权之家”,当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执业困难和问题,或是其合法的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就应当挺身而出,积极与有关部门、机关交涉,全面沟通、协调,妥善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当然,行业协会要履行好维权之职,需要国家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权利;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帮助行业协会赢得与其他权力机关和部门交涉与对话的权利,不断强化行业协会的应有职能。
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需要行政机关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桥梁,而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也提出应把涉及行业自律的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因此,根据这一形势发展的时代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便成了摆在眼前的一个现实课题。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可承担以下职能:
一是制订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包括行业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的制定,一方面规范行业协会自身的行为,建立规范、完善、高效、民主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引导会员围绕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行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同时监督会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声誉和队伍的形象。
二是抓好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一次或多次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不限于业务知识、技能,还包括政治、道德、纪律方面,以期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是做好会员维权工作。对发生的非法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通过交涉、反映、协调等手段,积极加以解决。
四是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进行会员登记、开展行业调查、调解会员间的执业纠纷、组织业务研讨交流、进行行业内的评比等。
五是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尤其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认真进行调查,经查证不实的,向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查证属实的,对会员予以行业处分。
六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业务的开拓和行业作用的发挥。运用沟通、宣传等手段,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对行业制度、行业作用的认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中介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和社会环境,拓宽行业作用发挥的空间。
七是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与有关组织相互沟通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
八是完成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事宜。
相信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能定位之后,一定会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两个率先”发展目标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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