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加强省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几点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佛协)是所在省区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省级佛协肩负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寺院合法权益的重任;肩负着指导、支持、组织、协调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开展各项佛教事业的重任;肩负着督导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和决定的重任。加强省级佛协的建设,是我国佛教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组织保证。遵照赵朴初会长提出的“省级佛教协会必须建设成为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健全,有会址,有经费来源,具有法人资格,联系信教群众,正常开展会务的实体”的要求,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省级佛协参照实施。
一.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健全
1.必须有一名会长或副会长驻会主持会务;必须有一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驻会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2.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办公会议,重要会务须经会长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以佛教徒为主体。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确定相应编制,因需要亦可聘任若干工作人员。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二.要有适当固定会址
1.省级佛协必须有固定会址。会址最宜设在寺院。会址所在的寺院直属省级佛协领导。会寺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各自分管或统筹管理。
2.个别尚没有适当会址的省级佛协,可结合收回开放一座寺院统筹解决会址问题。
三.要有经费来源
1.佛教界自筹一部分经费。参照1993年10月21日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所收经费,必须用于佛教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2.兴办自养服务事业以增加经济收入。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4.接受海内外佛教界的自愿捐助。
四.关系要理顺
1.省级佛协要尊重和接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这种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省级佛协必须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的指导和检查,并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3.根据本省区市佛教协会章程,省级佛协应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对所在省区市的各级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实行指导和检查。所在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必须执行省级佛协的决议和决定。
五.取得法人资格省级佛协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的手续。
六.搞好自身建设省级佛协除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外,还应在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和人才建设方面做出表率,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省级佛协主要领导成员应首先带头搞好道风,严于律己,提高文化、佛学、政策、思想水平和领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