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凡所使用的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4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5条 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爆炸和有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和现行的有关专业规程的特殊规定。
第1.0.6条 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其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
第1.0.7条 避雷针(带)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
第1.0.8条 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时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应接地的部分如下:
一、电机、变压器及其他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箱)的框架;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支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第2.1.2条 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伏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440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伏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10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柜、控制盘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框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但应保证设备底座与金属构架接触良好);
五、额定电压为220伏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八、高于3.5米的起重机运输机械的滑接线支架;
九、木杆塔和木构架上悬式、针式绝缘子的金具。
第2.1.3条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 直流电力网中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第2.1.5条 接地线不宜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以下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可燃或有爆炸介质的管道除外);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类似构筑物的金属桩。
第2.2.2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子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金属结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等);
三、配线的钢管、电缆金属构架。
第2.2.3条 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在有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按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
2.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毫米2,引出线应热镀锌。
第2.2.4条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接地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2.2.4所列数值。
第2.2.5条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 采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金属腐蚀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