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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再审光孝寺爆炸案4办案警官被指刑讯逼供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6月6日中新网(李朝涛仰双全穗法宣)昨日上午,广受关注的“光孝寺爆炸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之前,原案的关键证人曹××推翻了他在原审中所作的全部证词,称他在原审中所作证词均是由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辩护律师申请传唤其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由长沙矿冶研究院3名高级工程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书,对该案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后,为了方便审理,第一次开庭的地点选择在原审被告人许创林的服刑地四会市。  经过第一次庭审,法庭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三方面,即刑讯逼供、鉴定结论和作案动机。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方律师再次申请法院传唤证人曹××出庭作证,控方也提出申请传唤公安机关的警官刘××、李××等4名证人出庭作证。鉴于上述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同时,鉴于第二次开庭时,原审被告人许创林已刑满释放,故开庭地点选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公安机关还依照法院的要求指派该案的技术鉴定人员戴××出庭接受质询。  庭审两大焦点  侦查审讯中有无刑讯逼供  曹××是该案中介绍买卖炸药的人。曹××在庭审中提出,当年是侦查人员带他去指认现场,他根本不知道买卖炸药地点。控方证人说,当时曹××已经对其参与该案的事实作了供述,并表示愿带领侦查人员去指认地点,之后侦查人员便根据曹××的交待随曹××到了供认的作案地点,并作了笔录、拍照。曹××说公安人员在讯问他的过程中,采取了连续不断、换人审讯的方式,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却证实,对曹××的审讯笔录笔迹始终一致。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3名原审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坚称在被讯问的过程中受到了火烧、开冷气冻等体罚,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控方申请出庭的4名警官是当年参与对3名被告人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均作证没有对3名被告人进行过体罚式的刑讯措施。法庭还对曹××及控方警官的证词进行了质证。  警方所做TNT检验是否科学  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供了长沙矿冶研究院3名高级工程师出具的意见书,对警方的技术鉴定提出质疑。对此,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所鉴定人员戴××作了说明,由于受送检材料数量的影响、考虑到检验效果,在技术检定中只作TNT的检验,而不做硝酸铵的检验,是更加符合刑事侦查实践的鉴定方法。他指出,从刑事鉴定技术角度讲,检验报告中未说明送检物中是否存在硝酸铵,仅仅是因为没有进行这一项检测,所以不能下结论说是否存在硝酸铵,这并不代表送检物中一定不存在这种物质,未对硝酸铵进行检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送检物均为含微量炸药成份,硝酸铵本身容易分解出氨气造成损失,而TNT比较稳定,不易分解。  新闻回放  光孝寺爆炸案历时8年案情曲折  根据之前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1999年12月7日中午,在光孝寺首座释宏满法师一辆皇冠小轿车突然爆炸,一名女香客腿部严重受伤。爆炸事件是光孝寺内部人员王华强、杨学华、许创林3人所为。王华强是光孝寺僧人,负责寺内财务;杨学华、许创林分别是寺内的水电工和门卫。  当日凌晨2时,由王华强、杨学华负责望风,许创林将自制炸弹捆绑在释宏满法师的小轿车尾部底处,中午12时41分炸弹发生爆炸。案发后,警方使用按爆炸物分布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提取了光孝寺检材进行检验分析,最后在光孝寺电工房和寺内3被告人居住或工作的场所提取的送检物中检出TNT成份,从而确定了侦查对像。  2000年9月29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8年有期徒刑。3人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在2001年2月19日以书面审理维持了原判。3人不服终审判决,6年来不断提出申诉。  2003年9月,案件发生转机,该案辩护律师找到了公诉方的一名关键证人曹××,并请公证员现场监督公证了曹××和辩护律师的谈话。2006年12月底——案件发生7年之后,广州市中院下发《再审决定书》。此时,3被告人已先后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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