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南海网8月20日消息:同一地段拆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拆迁补偿额一期为每平方米450元二期则为900元。以拆迁补偿显失公平为由,一期的5个被拆迁户将区政府诉至法院。区政府一审败诉后提出了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令海口市琼山区政府遵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上调对5个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额。 李某等5户居民,是1999年美舍河河道一期治理工程的被拆迁户。2000年11月,原琼山市建设局与李某等5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框架结构补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150元/平方米。当月,原琼山市政府如约拨付了拆迁补偿款。由于一期部分群众认为这一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不符合省政府相关规定,同年11月,原琼山市政府将美舍河第二期整治工程的拆迁补偿标准上调为:框架结构补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600元/平方米。 由此,同属美舍河河道地段的被拆迁户,一期与二期拆迁补偿的标准便出现了较大悬殊。 2006年2月,本案中的李某等5名被拆迁户向琼山区政府书面要求,将他们的拆迁补偿也调到二期拆迁补偿的同一标准。同年5月,琼山区政府向李某等5人《复函》,认为他们的请求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某等5人将琼山区政府诉至法院。 今年初,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琼山市政府以第一期的标准补偿给5原告拆迁补偿金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即把补偿标准作出了大幅度的提高,虽然此前已按协议将补偿款交付给了5名原告,但这种协议明显不公平,这种补偿也明显不合理。遂判决撤销琼山区政府向5名原告作出的《复函》,并责令其对5原告的请求重新妥善作出处理。 琼山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已经按当初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足额向李某等5人拨付了拆迁补偿款,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第二期拆迁补偿只适用于第二期拆迁户。 今年6月,省高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进一步审理,省高院认定,本案中第二期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是在第一期补偿标准没有遵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而上调的结果,因此,琼山区政府应当对李某等人的拆迁补偿标准作出妥善的调整处理,才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体现依法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合理原则。终审判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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