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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http://www.51xue.org.cn  2009/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8月20日央视国际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还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司法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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