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悦)京华时报丰台区村民张先生经村委会审批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新房,不想该房因占用了村路,他又被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拆除。近日,丰台法院判令张先生拆除占路房屋,但因村委会审批宅基地时存在瑕疵,被判赔偿张先生房屋拆除损失的7.9万余元。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悦)丰台区村民张先生经村委会审批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新房,不想该房因占用了村路,他又被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拆除。近日,丰台法院判令张先生拆除占路房屋,但因村委会审批宅基地时存在瑕疵,被判赔偿张先生房屋拆除损失的7.9万余元。 张先生是丰台区长辛店村民。2003年6月10日,他经村委会审批通过,报当地镇政府批准后,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2006年9月,张先生新房落成后,村委会发现,该房屋院落侵占了村路,妨碍了村民的正常通行。去年3月14日,村委会决定撤销张先生的建房审批表,但张先生拒绝拆除房屋,村委会遂将其告上法院。法庭上,张先生解释,他建的房屋有村委会的建房批示表,他也是按照该批示规定尺寸,在自己的宅基地内合法建房,未给村子造成妨碍,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对张先生家进行勘验后了解到,张先生的新房的确部分占用了村路,最多处为一米,法院还为此专程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张先生家侵占村路的房屋进行了评估。 法院认为,张先生所建房屋院落部分占用村路,影响村民正常通行,应予拆除。因村委会为张先生出具的建房批示表的内容存在瑕疵,其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已经包括部分村路,因此,村委会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拆除占路部分的房屋,村委会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7.9万余元。责编: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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