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十日电(记者邢利宇)有数据显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一九八四年的五百九十三元人民币增加到二OO七年的一万一千四百九十元,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今年已颁布二十五周年。该法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本社记者今日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民族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一九八四年的三百元增加到二OO七年的二千九百三十七元。民族地区人均GDP从一九八四年的四百七十三元增加到二OO七年的一万三千一百一十三元。二OO五年首次超过一千美元大关。
此外,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进展。如西藏自治区,以青藏铁路通车运营为标志的全区综合运输体系初步形成,拥有贡嘎、邦达、林芝三个机场,日喀则和平机场、阿里昆莎机场正在建设之中。用电人口达到一百八十五万。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一百四十三万户,比一九八四年增长二百二十七倍。“县县通光缆,乡乡通电话”目标,已于二OO四年完成。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百分之八十八和百分之八十九。
内蒙古自治区二OO七年公路总里程是一九八四年的三点七倍,全区一百零一个旗县(区)全部通了油路。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全区乡镇通公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点六,建制村通公路率达百分之七十三点五。
到二OO七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共有水库四千三百八十五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四十四万多处,有效灌溉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九。全区九成以上村通公路、通电、通电话、建有沼气池。全区农村改水受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九,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自来水普及率过半,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大为改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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