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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常识:紧急状态处置权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在出现意外突发的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

  具体处置措施是指公安部“紧急治安事件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宣传疏导措施、现场管制措施、禁止聚众措施、搜查收缴措施、先行拘留措施、使用武器警械措施、现场取证措施、新闻管理措施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主要包括:使用警械、武器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等。紧急状态处置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一)警械、武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工具,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警笛、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可分为驱逐性、制服性和约束性警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二)使用警械、武器的目的、原则

  1、使用警械、武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履行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就是要强行制止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暴力抗拒或者袭击,消除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暴力障碍,就是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予以强行制止,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因此,赋予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强制手段的同时,又要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警械和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应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条件

  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物质保障。警械和武器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条件。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条件。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其他情形。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约束性条件。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执行其他任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关于使用武器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害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如果,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或者犯罪嫌疑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送的优先权

  人民警察送的优先权是指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单位或私人的交通工具权、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供公众乘用的运输工具,包括旅客列车、飞机、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水上航运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优先通行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通过交通阻碍的区域。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目的必须是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需要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财产,需要紧急追捕、搜查逃犯,查证重大案件的有关线索或者证据,紧急赶赴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现场,紧急调运侦破刑事案件或者突发事件的武器、装备、物资等,才能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优先使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因侦查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使优先使用权应注意及时归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支付适当费用,实行有偿使用。警察人员因行使优先使用造成财物所有人有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应予经济补偿。

  所谓紧急需要,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遇到追捕人犯或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是指电台、电话、手机等。场地包括文化娱乐场、体育场、影剧院等。建筑物包括房屋、桥梁等。

  (四)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特殊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时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4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地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拒绝或者阻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支付费用及补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对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占用场地、物品等,或使用或借用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三、交通管制权

  (一)交通管制权限

  交通管制权,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而采取的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限制通行或停留的职务行为是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禁止权”。所谓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现场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如发布交通管制的通告,告知公众交通管制的原因、管制的区域、管制的时间等;布置管制的警力,疏导行人和车辆。为避免车辆堵塞,禁止大型客、货车或机动车辆在某一路段或时间的通行等。管制的情况消除,应当及时解除管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交通管制的适用对象

  交通管制权的行使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现场处置、突发性的暴力事件、打砸抢事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交通管制权的行使应十分慎重,要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决定。

  四、现场管制权

  (一)现场管制权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紧急状态处置权,为人民警察采用现场管制、实施强行驱散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及保障。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现场管制权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现场管制权的适用对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管制权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即治安紧急事件。

  所谓治安紧急事件,是指那些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和部分人员的情绪引发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罢工、罢市、罢课以及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甚至打、砸、抢、烧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采取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的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权,是十分必要的。现场管制权的适用,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五、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强行带离现场,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的人身强制措施权。这种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并非最终的处分。强行带离现场主要适用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斗殴和其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的人员,拒不听从现场人民警察指挥命令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如果有需要给予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解除审查。

  依法予以拘留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先行拘留或当场拘留,由于情况紧急和特殊。人民警察不需要办理相关拘留手续就在现场执行拘留。先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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