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常识:警察行政处置权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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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处置权
警察行政处置权,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警察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置权表现为:警察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行政处置权,包括命令、取缔和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一、警察命令
警察命令,是警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警察行政行为。警察命令是警察机关为实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
(一)作为命令
人民警察“作为命令”是指警察机关要求人们应当作出某一行为的行为要求。例如,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命令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限期向警察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民警为疏导交通向人们发出的迅速离开现场的命令;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等等。
(二)不作为命令
人民警察“不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人们不作出某种行动,包含约束性和忍受性接受义务。例如,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不准任何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约束性命令
在特定的场所,为人们的某种行为加以限制而发出的命令。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某些场所对机动车的时速进行限制。
二、禁止与取缔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禁止与取缔行为是警察行政行处置中较为严厉的形式。禁止与取缔可以分为:
(一)行为禁止与取缔
对某些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对社会治安秩序有特殊危害的特定行为和特定物品,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狭义上的禁止。例如,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进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对特定行为的禁止。
(二)特定物品的禁止与取缔
对特定物品的禁止。即禁止行为对象为某种物品。禁止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禁止卖淫、嫖*;禁止制造、贩卖、偷运及吸食鸦片及其他毒品,等等。对物品的禁止往往同打击从事该项物品的非法活动联系在一起,比如,禁毒就要打击非法从事毒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为。
三、警察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其一,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行政许可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其二,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
其三,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其四,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警察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警察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提出申请,由警察机关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某些行为未必一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时,由于人、场所、设备、时间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则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警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在法律上称为警察许可。
(二)警察许可表现形式
警察许可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实施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行业、枪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管理活动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等进行许可行为。警察许可形式,一般是附条件许可。警察许可的附条件,附条件许可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警察许可的附条件,按照警察许可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1、附有义务的许可。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经营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如经营旅馆者,当在旅馆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如有违者,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2、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立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3、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如公民申请获准许可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0时。在这个期限以外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即属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公安部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所确定的内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1、公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2、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对申请内容的初步审查审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
根据《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4、对申请的处理。受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监督检查。根据《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
(五)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
(1)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警察行政处置权,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警察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置权表现为:警察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行政处置权,包括命令、取缔和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一、警察命令
警察命令,是警察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警察行政行为。警察命令是警察机关为实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
(一)作为命令
人民警察“作为命令”是指警察机关要求人们应当作出某一行为的行为要求。例如,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命令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限期向警察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民警为疏导交通向人们发出的迅速离开现场的命令;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等等。
(二)不作为命令
人民警察“不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人们不作出某种行动,包含约束性和忍受性接受义务。例如,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不准任何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约束性命令
在特定的场所,为人们的某种行为加以限制而发出的命令。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某些场所对机动车的时速进行限制。
二、禁止与取缔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禁止与取缔行为是警察行政行处置中较为严厉的形式。禁止与取缔可以分为:
(一)行为禁止与取缔
对某些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对社会治安秩序有特殊危害的特定行为和特定物品,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狭义上的禁止。例如,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进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对特定行为的禁止。
(二)特定物品的禁止与取缔
对特定物品的禁止。即禁止行为对象为某种物品。禁止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禁止卖淫、嫖*;禁止制造、贩卖、偷运及吸食鸦片及其他毒品,等等。对物品的禁止往往同打击从事该项物品的非法活动联系在一起,比如,禁毒就要打击非法从事毒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为。
三、警察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其一,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行政许可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其二,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
其三,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其四,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警察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警察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提出申请,由警察机关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某些行为未必一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时,由于人、场所、设备、时间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则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警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在法律上称为警察许可。
(二)警察许可表现形式
警察许可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实施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行业、枪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管理活动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等进行许可行为。警察许可形式,一般是附条件许可。警察许可的附条件,附条件许可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警察许可的附条件,按照警察许可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1、附有义务的许可。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经营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如经营旅馆者,当在旅馆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如有违者,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2、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立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3、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如公民申请获准许可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0时。在这个期限以外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即属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公安部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所确定的内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1、公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2、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对申请内容的初步审查审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
根据《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4、对申请的处理。受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监督检查。根据《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
(五)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
(1)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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