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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教育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提高法官素质,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法院,给法官素质的提高造成人为的困难。因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提高对法官职业特点的认识,树立职业化人才兴院的思想,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
  二、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
  1、 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
  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内容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审判技能的培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近年来,全国法院加大投入,不断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短期培训,对于提高法官职业化素质还远不够。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因此,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要处理好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重点突出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教育培训的目标是要着力于从整体上、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
  2、 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法官专业素质。
  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该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也广泛采用。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过去法官*一纸文凭享用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1、 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要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法官行使审判权,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部门、地区间的利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甚至出现“以暴抗法”、“以权压法”。有的法官在暴力抗法下被打伤打死,法律天平在干扰中失衡。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首先要转变观念,要坚持中央关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先”,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其次是要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建立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用良好的机制和环境吸引人才,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
  四、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
  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不仅在于法官具有优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为了保证法官的综合素质,各国在明确规定外在的法官资格标准之外还设计了复杂、公开、吸收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广泛参与的法官遴选机制,力图通过选举、听证、任命等各种方法,确保候选人不仅具有表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而且具有优秀的品德、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知识结构等深层的内在素质。
  法官的人品道德标准主要*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我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保证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质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司法道德问题上,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人品道德素质相比,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设计和改进法官的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我国法官遴选机制可以进行如下改进:
  1、 提高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命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在,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的任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事实上,人大的任命只是走过场而已,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仅仅限于法院提供的材料,对于其专业素质,特别是品德才能等综合素质的了解极其表面和肤浅,难以真正行使法官任命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起对法官的任命前期审查、听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2、 通过遴选制度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命,法院又对同级人大负责,这就使得法官的来源具有极大的地域限制和行政限制,极易造成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地位无法保障。在设计法官遴选制度时,要考虑如何通过遴选制度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由上一级人大考察任命下一级法院的法官。
  3、 增强法官任命制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法官的任命或选举应该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参加,听取法律专家对候选人的专业、执业、人品、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对拟任命法官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媒体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完善社会对法官工作的评价机制。
  一定程度的公众评价和工作汇报能够起到剔除个别通过了任命审查而又不合格的法官的作用;公众、法院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任内工作考核、升迁考核等方法,对于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价。但在设计这种程序时要注意保证司法和法官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对于独立司法权的干预。
  总之,法官的专业、道德和工作素质必须提高,我们要在已经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法官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考核升迁制度、弹劾制度等后续和配套制度的改革和更新,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而在更为深入和广泛的基础上推动司法改革,确保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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