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法官所应当具备的品质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它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无论是在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也无论是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以各种表现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规范中永恒的准则,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职业素质中的核心。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法律自身的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所以法律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它本身是死物,必须人来操纵。因此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地转化为行为中的法律,必须要依*法官的司法活动。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来说,应当遵守法律,理解法律,符合它的运行要求,以体现它的价值,也就是正义。要达到这一目的,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必须要有正义的品格,法官选择了这个职业,也就意味着其选择了公正和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追求。西塞罗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认识到我们生来是为正义这一点比任何其他认识都能让我们变得崇高,法律是依其本性而不是*我们的意志来实施的。作为司法正义的掌门人,只有当其自身的正义理念与法律中蕴含的正义价值相吻合时,法律的正义才能够被发掘,进而得到实现。
其次,是司法活动的要求。司法活动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审判就是要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变成强制人们遵守的公正的力量。所以法官判案并不是纯粹的客观活动,同时也是法官本人的主观认识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法官的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活动的公正与否。这是因为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同时还要结合自己的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从而形成自己的正义准则进行裁判。为此,史尚宽先生认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也认为,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的确如此,如果法律存在着不公正或者漏洞,公正的司法是可以改变的,可以让法律的正义价值得到完整的实现,目前众多的直接引用宪法进行判决的案件都说明了这一点。但如果良好的立法被不公正的适用,则良好的法律并没有达到其立法目的,实现正义的价值。这正如培根所言,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耶林也认为:“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故而,任何社会都必须培养正义的司法者,以依*司法者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他们的智慧和自制力保证司法的公正,维护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
培根说过,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冈,填补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而法官怎样为公正的裁判准备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以铺平一条和谐司法的道路,我们认为首要的是法官自身是公正的,而法官自身的公正的形成,就是要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高尚的职业情操。具体地说,正义的法官就是要有纯洁感、正义感和责任感。
一个正义的人,首先是一个心智纯正的人。心正才人正。作为一名法官,要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从根本上弄清“为谁当官,为谁审判”这个基本道理,牢固树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洁身自好,不为名利所累,不为权利所缚,不为私欲所动。这方面法官舒冬菊为我们作出了榜样。2003年元旦舒冬菊以高票当选为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院长时,在县人大会上发表了就职演说:“身材虽娇小,但为了捍卫法律尊严,我不会向权贵倾折;肩膀虽柔嫩,但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不会让天平失衡;双手虽纤细,但为了老百姓安居乐业,我要撑起一片艳阳天。”后来,她时刻也没有忘记践行自己的誓言。2005年她获得了银法槌奖。
其次,是一个爱憎分明的人。没有爱憎分明,就没有正义感,就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与时俱进、锐意进取,不能真正地为民、爱民、护民。作为一名法官,应当爱憎分明、嫉恶如仇,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亲民法官牛晓林就是如此,他以他“做人要正直无欺,真实无伪;有同情心,才能利人;有了谅解心,才能容人;有了忍耐心,才能做人。”的座右铭,在16年的审判生涯中,实现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调解结案率的“三高”。
第三,是一个敬业爱业的人。法官是一种职业,既然是职业,就有工作责任。责任是与他对社会的作用联系在一起的,责任越重,他对社会的作用越大。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应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已任。在国外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法官处理了一件刑事案件,判决了该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死刑,并得到执行。十几年过去了,一天,该法官又接受了一件刑事案件,在该案件中,他发现他以前的案件判错了,真正有罪的是现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几天的考虑,他迅速地处理了这个案件,然后在办公室写完了一份报告,就立即自杀了。他的鲜血浸染了桌上的那份报告。那份报告的结尾写着:我再也不能尽法官的责任了,因为我已失去了尽法官的责任的基础,我只能以死去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个故事是令人震撼的,这位法官通过他的行为让人感觉到法官的崇高与法律的神圣。
魏因贝格尔这样说,正义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给我们的头脑和我们心灵规定的一项任务。[7]对于法官来说,尤其如此。而要完成这个任务,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总结的问题。雨果曾经写道:生活,就是理解。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将来。生活,就是自己身上有架天平,在那上面衡量善恶。生活,就是有正义感、有真理、有理智,就是矢忠不渝、诚实不欺、表里如一、心智纯正,并且对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视。生活,就是知道自己的价值,自己所能做到的与自己所应该做到的。生活,就是理智。这是大文豪对生活的体会,其实也是对人生的体会,在这里也可以说是法官如何做到正义的法官的一个方向和途径。
作为法官必须是正义的,因为他们是正义的群体,他们是正义的化身,他们是正义的体现。他们代表着正义之神而主持着人世间的那一份公平。亚伯拉罕不原意让所多玛受到损害时问神:您是全世界的审判者,您决不会做出任何不公平的事。我们应该牢记,一个正义的法官是决不会做出任何不公平的事。
英雄与榜样已经存在,只是需要我们追随。在我们赞扬一个英雄或树立起一个榜样时,同时让他的光芒照亮我们的身心,而不是在人群之外窃窃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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