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案件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特点
1、从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对渎职犯罪严重性、重要性的认识,没有把惩治渎职犯罪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提高到应有的位置上看待。从理念上讲,一个传统观念,认为渎职是内部矛盾、是工作过失行为,理念上已经脱离了当前的实际,以致以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由,对检察机关的查处工作进行干扰。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从自身利益出发,搞地方或部门主义,即使发现渎职犯罪线索他们既不举报,也不报告,更不移送材料。他们认为把渎职犯罪查处了,就会被追究领导责任。虽然渎职犯罪得到了查处,但得到的是小奖牌,丢掉的是大奖牌。所以从利益的角度来说,他就不会支持检察机关去查处渎职犯罪,就回千方百计地阻挠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可见,从领导干部和社会角度来看,整体的认知程度较低。
2、渎职犯罪的主体是“有权人”,他们手中掌握了国家的权利,代表了国家的形象,而我们计划经济的东西还存在,权大于法的信仰到处都是,要查处渎职问题难度很大,这个问题构成我们惩治渎职犯罪的非常大的障碍。
3、从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讲,渎职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现行刑罚工作的情况看,主体虽然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利,属于“实力派、实权派”,他们的文化素质较高,社会关系广,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如要查办他们的渎职犯罪难度相当大。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时,这些人熟悉办案的法律和程序,对办案的要求、手段十分了解。因此,他们自我保护,反侦查的水平较强,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和取证的难度。
4、渎职犯罪本身比较复杂,涉及的责任人员多,适用的法律法规广,各种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交织在一起。所以,要查处这种复杂案件,在取证上比较困难,在人员素质的要求上相对较高。
5、渎职犯罪往往和地方保护主义相关。在渎职犯罪的背后,有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所以在处理中容易遇到地方权利的抵制,他们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即使产生严重后果,也不追究。在处理中容易遇到地方权利的抵制,给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带来一定的难度。
6、观念上“君贵民轻”的思想还比较严重。
7、所有的渎职犯罪案件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在很多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很难界定。比如,有的国家机关换个民义办公司,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顾国家禁令,一身二任,在企业中担任实职。
8、渎职犯罪的法律关系大都非常复杂,有时候涉及整个地区或整个行业,牵涉很多人员,给案件的定性带来困难。
9、由于以上原因所决定,惩治渎职犯罪的成本很高,一个案件拖几年是经常的事情,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10、刑法本身存在一些疏漏的问题,如玩忽职守等案件的损失和后果如何量化问题,对不可计算的后果怎么掌握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好把握,不利于惩治犯罪。实践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件:2003年9至10月,某县林业局为所辖某乡镇下达了该镇2003年度的培植材采伐计划1926.2立方米。2004年元月4日,又下达了2004年的培植材采伐计划3260立方米。该乡镇将其中的2050立方米计划分解到各村。元月13日前,该镇农户在自上而下逐极申报办理采伐手续的同时,有部分农户违背林政管理规定进行了采伐。该县林业局发现后,随即向全县各乡镇及林业站下发了关于禁止采伐天然林的紧急通知,同时,冻结了计划暂停办证,但是,由于县林业局、乡镇及林业站监管措施不力,对通知督办落实不到位,指使该镇部分砍伐行为仍在继续,导致11个村、1个林场自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共采伐培植材3480.7立方米,超批准计划方量1554.5立方米。事发后,该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相继做出党内及行政处分,各新闻媒体也对此事予以报道。该县检察院渎职检察部门欲对林业站相关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当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后,发现案件即有领导以发展经济为由而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也有林业站的监管不力的责任,各自的责任大小无法确定,加之具体损失无法量化,根据玩忽职守的犯罪构成,此案无法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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