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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证据取得的特点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查找案件的线索难。从渎职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主观上有些为了小集团利益,怕丢了“大奖牌”,不愿意移送或提供案件线索;客观上有的认为这是工作失误,是内部矛盾,是官僚主义,不是渎职犯罪,加之怕影响工作的积极性,根本不会移送线索。
  2、证据的调查取证难。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配合,加之保护层厚,查办下边的就会去找上边的保护层和关系网,要取得证据十分的困难。

  3、查处犯罪的环节多。公安机关侦查往往是“以事找人”,如发生了杀人案件,在确定现场后,就去找人、查找凶手,最终确定凶手。而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以人去找事”,如有人举报贪污的人后,就去查找贪污的事实、手段等。而渎职犯罪的查处,他的环节比较多,先有结果,再去查责任;有责任,再去查产生责任的原因;有原因,再去查这个人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因此,环节较多,并且每个环节都必须有证据,形成证据链后才能确认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这也是收集证据比较难的一个原因。
 
  4、渎职犯罪案件的形式有其特点。表现为:第一,案案都有大量的书证和物证,特别是物证。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楼房倒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第二,案案都有现实的危害性,并且这种危害性有危害后果和结果。第三,每个渎职犯罪案件都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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