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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风险是来自多方面的。有来自法院方面的,如因发表不同意见而被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殴打致伤者有之;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有之;还有来自自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例如2004年,在河南省原阳县发生的辩护律师被错误逮捕,就是因为这位律师忠于律师职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没有按照当事人家属要求为被告人串供遭到陷害,而招来的牢狱之灾。这里本人重点谈的是来自警、检方面的风险。他们运用《刑法》第306条这种职业歧视性规定,作为“向辩护律师横空刺出的一柄达摩克里斯利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随时准备落下。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意味着一种可怕的威胁: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却反而成为了被告人,以致于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辩护律师往往被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为理由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中极为少见。
  本来辩护律师的产生是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抗衡国家公权的,是被告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维护者,是实现控辨式诉讼制度的基础,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律师故意妨害证据的行为固然应当予以禁止和强烈地谴责,但是,目前的状况是,作为律师各种应有的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还很容易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这样一来,律师不仅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连自身的人身自由、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从律师伪证罪产生以来,律师无辜被抓的例子不止一个、两个。这无疑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使律师本来具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地发挥。有不少律师深受其害, 无辜地受到刑事羁押,即便最后被无罪释放,自己也被折磨的身心俱疲,名誉遭到严重破坏,业务的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律师们已经历了从兴奋、观望、困惑、愤怒到无奈的一个难堪历程。从表面上看,是律师的业务活动受到了限制或损失,但从深层分析,其危害的结果却是非常之严重。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失去了可*有力的保障,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很难通过司法活动自身得以纠正遏制。其二,损害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作为业务活动标志的律师刑事辩护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将使律师工作的方向出现迷茫,使律师的发展缺乏推动力。其三,损害民主与法制建设,将会使法律失去权威和尊严,并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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