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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鉴定人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物证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们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
     (4)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
     2、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3、在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上,鉴定人要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所采鉴定的问题应深入理解,对所采用的鉴定方法的优点、准确率和存在问题,因此,鉴定人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以及全部档案资料等重新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关文献,准备用简练的语言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4、准备有关的书面材料。鉴定人出庭作证应提供哪些书面材料,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国内外情况也有所不同。现根据笔者在出庭作证时所作的书面材料准备作简要介绍。
     (1)制作用词准确、论据充分、资料齐全有序的鉴定书。在庭审时,如原有的鉴定书内容符合上述要求,没有泄密内容的,则使用原鉴定书。如原鉴定书存在泄密内容,则要另拟写法庭上宣读的鉴定书,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胶片复制件。
     (2)鉴定人声明 。关于鉴定人的有关资历情况,目前我国没有要求,只需审判长简要提问,鉴定人回答即可。但笔者认为,鉴定人在出庭前仍要写好书面声明,其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鉴定人的学历,现从事专业,职务,职称,专业工作情况,与本案有关的检验程序,设备,本案物证送检要求,鉴定结论,并在声明上签名。
     5、鉴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预测辩护人、当事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拟好回答问题的要点。
  6、语言表达能力的学习和训练。鉴定人除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胜任鉴定工作,作出科学结论外,还应具备思维敏捷,能运用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形式逻辑的技巧,简练精确的语言,回答法庭上的询问、质疑,才能使鉴定结论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
  (三)、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问题
     对鉴定人在法庭上进行询问,核实鉴定结论是调查的核心步骤,对整体提高审判质量,作出公正的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回答控、辨、审三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为此,鉴定出庭作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充满信心地步入法庭。既然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与辩护人、证人、翻译人等地位相同,都是自然人,就应从一开始进入角色,保持自信、沉着、冷静的心态,有理、有力、有节,提高抗“干扰”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仪态要严肃、庄重。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习惯的用语和动作,在语言方面要用词规范、准确,对一些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要准确,必要时应当当场界定这些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控、辨问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理解。同时,鉴定人在回答提问时,应注意语调、语速、语气和音量,不能用粗俗的语言。
  3、鉴定人的证词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意作伪证或不不真实的证词应负法律责任。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告知鉴定人应如实提供证词,鉴定人则应把如实提供证词的原则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问题的证据,不论询问人从哪个角度提问,也不论是一审或二审的提问,鉴定人的证词要始终一致。
     4、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经审判长许可后,才能对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提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制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询问人、鉴定人的机会更多地给了控辨双方,他们将会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寻找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论证,特别是被告的辨护律师提的问题更多,而且是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反复提问,但有的辨方提问,往往脱离了本案的需要论证的内容,这时,审判长有制止的权力,鉴定人也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要礼貌的拒绝,以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5、为了保证鉴定人证词的准确性,当有人提问时,鉴定人要全神贯注,认真倾听,准确理解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问,可以请对方重复一遍或加以解释,直至明白为止。必要时,可以用笔记录所提的问题回答时应抓住提问的要点,认真思考后,以简练、准确的语言回答,切忌偶发奇思,做不切合实际的议论。
     6、鉴定人在准备出庭作证前,如发现原来的鉴定书中有用词不当等问题。在庭审时,可根据问题的重要与否,可在阐述鉴定结论的根据时加以说明,或可在提问时回答,但却必须坦言直说,切勿掩盖。有的辨护律师对刑事技术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某种物证鉴定方法的准确率不太清楚。鉴定人对这方面提问的回答,既切忌绝对化,又要阐明本案物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7、控辨双方在法庭上提问的方式多样化,有重复的提问,交*式提问,螺旋式提问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提问,其目的都是为了打乱鉴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问题前后出现破绽,为被告找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因此,鉴定人在回答问题时,一定要紧紧抓住本案物证鉴定的要求,鉴定方法、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在明确了对方的提问的内容和目的后,准确地回答问题。
  8、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科学地解决某一专门问题,向法庭提出当代水平的科学结论,目的是提示事实真相。所提供的这一证据是否被法庭采纳,除取决于物证技术工作的质量外,还取决于诸多客观因素,法庭有权根据全案的证据不全、不足、犯罪因果关系不明等诸多因素而宣判无罪或罪轻。这都无损于鉴定的的辛勤劳动成果,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鉴定人应正确对待,而不应介入个人的感情色彩,一味夸大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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