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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聘任制:司法改革又向前迈进一步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5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正式启动法官助理试点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现在起,新招聘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法院将有专门的人为法官“跑腿”了,新进人员也将不再走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老路了。

  一直以来,我国法院的书记员并没有单独序列,许多法官都是由书记员“晋升”而来的。一些书记员在本职岗位上工作三四年,就开始向法官的岗位奋斗了,有的甚至还没有晋升为法官就已经开始经手办理案件,开始部分行使法官的职权。其结果必然造成书记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岗位,不注重业务水平的提高,而法官队伍也难保专业化、高素质。同时,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工作的发展。一方面,文化基础好、掌握先进速录技术的优秀人员进不来,另一方面,不适应法院工作的人又出不去,改革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聘任制书记员正是书记员制度改革的有益的尝试。实行书记员聘用制后,由于没有了“铁饭碗”,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将直接关系到他们是否继续拥有这份工作,必定会促使书记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

  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的管理体制,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因为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存在相通、相融和递进的关系。例如,日本将法院的书记官等法官以外的法院其他职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法上的特别职员。作为单独职务序列的书记官分为首席书记官、次席书记官、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四等。书记官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即担负制作调查笔录、书写和保管诉讼记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务,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书记官职务,即使法官也不得代为行使。然而,在我国原先的管理体制下,却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混淆了书记员与法官的工作性质、特点,特别是在晋升模式上,将书记员视为晋升法官的过渡阶段,不仅造成书记员缺乏系统的职业培训,失去了钻研本职业务的原动力,而且导致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人员不安心,业务不精通。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还有利于克服书记员忙闲不均等弊端,提高书记员使用的效率。书记员集中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各个法庭之间在书记员使用方面的不平衡以及为协调这种不平衡所耗费的精力,也将起到减员增效的作用。实行书记员聘任制,提高了法官的准入门槛,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相对独立,各自的权责将更加明晰,进一步适应了审判工作规范化要求,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是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的客观要求。

  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审判机关应大胆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立法机关也应完善有关法律,为书记员的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使这项改革顺利、有序地进行下去,尽快地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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