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政治 | 军事 | 文化 | 娱乐 | 科技 | 体育 | 商业 | 财经 | 教育 | 法律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人物 >> 法律 >> 正文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 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6/15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肖扬提出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事业发展全局


■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着眼于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


■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探索多样化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机制与诉讼机制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事业发展全局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基于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准确把握,基于对社会主义中国长期发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基于对当今世界有关发展的认识成果的合理借鉴,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指导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司法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检验司法工作,推动司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进展。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必须不断增强为经济工作服务的自觉性,通过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推进,这就要求司法改革和法院自身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司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第一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既显示了司法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也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2006年5月,党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深刻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能,强调人民法院“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践来看,各种矛盾集中地反映在各类诉讼案件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持续增多。严重暴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些地方猖獗,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不断增多,经济犯罪中涉及金融财税、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二是民事案件不断攀升。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多趋势。三是行政案件矛盾凸显。四是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许多当事人不愿意自动履行包括行政决定和法院裁判在内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五是信访和再审工作任务艰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量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仍然处于高位运行态势。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不断依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动态稳定的社会。司法审判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可以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可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强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可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可以通过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通过约束和惩罚破坏生态、破坏自然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促成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做好司法工作,有利于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是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着眼于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好不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全体人民的发展共识和利益诉求,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全体人民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来,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也关系到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的巩固。司法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体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把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理每一起案件中都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每一名法官都要做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忠实践行者,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彻底解决极少数案件程序不规范、判决不公正等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很高的期待。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的诉求,能够解决的,要尽快拿出解决办法;法律范围内难以办到的,也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每一名法官都应当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人民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强化“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的观念,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要毫不犹豫去做;凡是失民心、悖民意的事,都要坚决反对和抵制。解决一个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会减少一个不和谐因素,就会增加一个和谐因素,就会使和谐社会建设实实在在地推进一步。


  要加强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不论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应当看到,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拉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要探索建立对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制度,并努力促进这一制度的法制化。


  四、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理各类案件800万件左右,绝大多数是民事商事案件。因诉讼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解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能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畅通诉讼渠道,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解决在一审阶段,化解在基层,必将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司法审判制度依靠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一个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地看审理了多少案件,更要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要确立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的的办案标准,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努力把每一例案件都办成“精品”,办成“铁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用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不仅不会有和谐,甚至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发生。要进一步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开性,不仅让人民群众得到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要善于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努力发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真正使办案的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过程。


  五、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形势是稳定的,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从国际上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经济竞争活动的加剧,我国的经济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比重增大。从国内看,刑事犯罪居高不下,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大案要案多,跨国、跨地区犯罪多,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故意杀人等犯罪突出,犯罪的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稍有不慎,个别纠纷就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纠纷,民事纠纷就有可能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必须把化解矛盾纠纷放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中来,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的部署中来,追求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追求创造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稳定前提下的和谐。


  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就司法审判工作来说,必须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刑事犯罪可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维护稳定;坚持严厉惩处犯罪可以维护稳定,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可以维护稳定;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这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决不是不判死刑,而是慎用死刑。对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持适用死刑。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可判死刑可不判死刑的,一律不判死刑。要加强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通过综合运用党的司法政策和国家法律,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六、探索多样化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机制与诉讼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建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近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司法规范化建设,人民法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环境和司法保障进一步改善,司法改革的社会效果逐步显现。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战略决策,以及中央确定的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完全正确的。


  今后,人民法院将重点完善以审判公开、民众参与为主的司法民主程序,探索建立多样化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机制与诉讼机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诉讼各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负面效应。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灵活、快速的小额诉讼机制来分流案件;行政诉讼中可以推行和解制度,以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探索和解制度,在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