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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城市管理情况及经验

http://www.51xue.org.cn  2007/5/31 源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加快城市排水事业发展。要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规划,逐步推行污水处理一体化管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抓好江东南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慈溪、象山等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城区污水管网改造的力度,积极探索科学的污泥无害化处置方式,建设污泥处置场所,开展中水回用技术的研究,拓宽中水使用市场,提高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加强防汛防台工作,落实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汛期安全。
  5、大力发展公用事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加快公用行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县(市)要抓紧编制供水、公交、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的专项规划,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快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起比较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便捷和优质的公共服务,使更多乡村享受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好处,提高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要持之以恒地抓好公交优先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公交亏损补偿机制,建立良性的发展机制,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统筹兼顾,抓好公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常抓不懈,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实施。全力抓好白溪引水工程、东钱湖水厂、皎口水库引水、毛家坪水厂、区域性供水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拓展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保证按时优质完成建设任务。积极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公交国际会展中心等一批始发站的建设,投入节能型公交车辆,调整优化公交运营线路,科学延长运营时间,增加公交运营能力,方便群众出行。以安全生产为重点抓好燃气管理工作,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尽快出台《宁波市燃气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用气。力争出台《宁波市热力管理条例》,逐步规范热力管理工作。
  继续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对照创建节水型城市新标准和我市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大力抓好创建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快培育节水型企业,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探索建立科学的中水回用价格体系,制定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城市分质供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水资源,减少对环境影响。力争2006年顺利通过全国节水型城市考评,为建设生态市打下基础。
  推进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公用事业发展。不断完善城市供水、燃气、节水、供热、公交行业管理,逐步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同时加强对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加大革新力度,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大供水、公交、排水等企业的内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事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公交客运、污水处理、燃气等价格改革,建立公用行业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使公用行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情况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队)是市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是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机构,行政执法局和行政执法支队实行一个机构、二块牌子。市中心城区六区也都成立了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于2002年正式开展,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2年9月29日成立,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也于同日挂牌。近年来,我市城管行政执法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05年2月科技园区城管执法大队成立,今年年初鄞州区也成功组建了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其他县(市、区)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上我市采取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局两套班子合署办公的形式。合署办公保证了管理与处罚的相对分离,又有利于协调,减少执法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因职能分离而产生的矛盾,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合署办公切合宁波实际,不失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初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2、执法主体。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要求,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实行的是两级执法主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下设直属大队。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派驻街道(乡镇)。市、区两级执法主体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并对同级政府负责。
  3、职能范围。除了公用事业管理、城区内河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局直属大队行使外,其他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都由各区局行使。
  4、人员编制。我市六区(含科技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暂时定事业编制995名。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人员764人(包括鄞州区)。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三次面向社会按公务员标准招聘录用,占总数的70%;二是从原来的城建监察队伍中择优录用的执法骨干,占总数的16%;三是部队军转干部,占14%。
  5、城管系统内部协调。我市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内河五块内容的管理权限是属于城市管理局的。处罚权移交执法局后,就这五方面内容的管理和处罚之间的协调是系统内部的协调,相对来说是更加方便和有效,同时也更加经常。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完善城管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法规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为城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这些年,管理部门牵头开展的“住宅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洗车场专项整治”和“城市牛皮癣整治”等活动中,执法部门做出了积极的配合,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做了保障。
  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也都非常重视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一是在开展重大的整治活动前,都积极主动地与专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分析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二是在日常执法中,通过“城市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关系联络单”进行沟通和联系;三是积极配合管理部门作好执法保障工作。在管理部门牵头的整治过程中,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执法保障。
  6、队伍建设。所有执法人员,统一由市人事局和市行政执法局招录,并负责上岗前培训。市局负责中队长以上干部培训,建立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分批轮训的形式开展培训。各区局负责队员的日常学习和培训。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定人、定岗、定时、定责任”的要求对队员进行管理考核。市、区建立执法督导队伍,加强对日常规范养成的监督。市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中队活动,引导开展执法队伍先进性建设。
  7、目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垂直指导机构,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实际问题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指导。
  (2)执法人员性质、待遇问题。根据《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办[2001]135号)的规定,集中行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现在实际情况是我市所有执法队员都是事业编制。执法队员性质的模糊性,严重影响了队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主要因为现在还是事业编制,队员收入中有部分是由各区管理费补贴,各区实际情况不同,也造成了执法队员待遇不一,使得部分队员有情绪。
  (3)执法队伍编制问题。就宁波市而言,现在各县(市、区)对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和呼声很高,其他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但现在都普遍遭遇到一个编制空缺问题。执法队伍编制的核定依据不是很明确。
  (4)执法保障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对的大多是社会各个阶层,其中外来人员居多。无照经营、随意设摊,屡教屡犯,赶之不走,一旦依法收缴经营工具和物品时,抗法事件极易发生。但由于许多抗法事件,不能按照防碍公务性质及时得到处理,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5)职责移交后的管理职能问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目的是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处罚权集中到行政执法机关,仅仅是处罚权这一项,而不是所有行政管理责权。按照《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行业的管理职能仍然是行业管理部门。但是现在有些部门只管审批,一批了事,甚至把市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一骨碌往行政执法部门推,导致工作被动,使一些问题的解决、落实与群众的期望形成一定差距。
  (6)协调力度问题。我市执法局成立以来,一直想方设法加强与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取得一些成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都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观念等方面存在差距,沟通难度相当大(如人行道停车抄告处理率低问题、饮食油烟污染环保前置审批问题、工商部门对经营面积不作限制导致跨门经营问题等等)。另外,城管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于缺少权威性,只起到通报情况的作用,很难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所以从总体上看,协调的成本较高,效率不高。
  (7)服装问题。省里各地服装、标识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整支队伍的外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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