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金融反洗钱知识
1.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客户应保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规定,在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时,除要求客户出具本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应留存客户本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方便客户,提高服务质量,邮政储蓄网点应逐步配备小型复印机。对于没有配备复印机的网点,要对客户做好解释宣传工作,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满足反洗钱的监管要求。
2.客户身份核对。由于金融机构不是司法机关,而且立法所要求的客户向金融机构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反洗钱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核对”义务,而非“核实”。但是,如果在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例如,客户与身份证件记载的性别、年龄明显不符,身份证件超出有效期,身份证件明显属于伪造、变造等)情况下,金融机构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两点均属于金融机构预防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联网核查现在天津银行业试点,对于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人民币信贷业务等其他银行业务,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金融机构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八)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