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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2 源自:法制日报 【字体: 字体颜色

受访人: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我去年去青海,与一个市政府秘书长聊天,他说现在我办每一件事都问(自己或秘书)三条:一是我有没有这个权力办这个事,二是法律对这个事有什么规定,三是这个事依法要走什么程序,有了这三条我就不怎么怕做被告了。他说的这三条可以说是依法行政的最主要的内容

  《法制日报》3月18日报道,《民告官诉讼击溃奉化2700亩圈地计划》受到不少读者关注,认为这是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案件。恰逢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三周年,为此,我们对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进行专访,探讨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记者:您对这一民告官案件如何评价?

  姜: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子。说它典型,理由有三:

  其一,目前我国违法圈地现象比较普遍,像这个案子中的土地使用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至少要经过以下程序:第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此一般应由省级政府审批,大型项目要经过国务院审批,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可由市县政府审批;第二,征地审批。凡属基本农田、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由国务院审批,此案中的2700多亩只能由国务院审批;第三,征地公告。征地经批准后由县以上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第四,补偿登记;第五,听取意见。补偿方案必须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通常应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而不能仅仅由村委会决定;第六,补偿方案公告;第七,建设用地审批;第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后,建设单位还要办理拆迁许可,进行拆迁补偿后,才能拆迁,开工建设。但奉化市政府把这其中的很多程序都省略了。现在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我前几天参加北京的一个行政复议研讨会,也是讨论这类案子。《新京报》3月22日的报道《辽宁一楼盘地未批已建》,提到辽宁辽阳县一片新建楼房差不多销售一空,开发者才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可见目前问题的严重性。

  其二,一些地方违法圈地,违法拆迁实质是利益驱动,但往往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的口号,具有欺骗性。

  其三,农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告状难,或者已得到一定的补偿等)很多时候不会去告,但圈地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不采取措施,农用地、耕地会越来越少。

  有人认为,农民对集体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这是常识的错误,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农民完全有权进行诉讼。这个案子法院只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违法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无效,政府还可以继续开发。只有法院判决撤销,才能叫停违法行为。

  记者:农民最后将省政府告上法庭,并且胜诉,您觉得该案有没有特殊的价值?

  姜:行政诉讼的意义有二:一是给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的特殊价值可能更多地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因为许多农民住上了新房,还获得了每亩3万元的补偿,尽管这种补偿与开发商和政府从中得到的利益无法相比,但他们大多数认为还可以接受,不想再踏上令人生畏的艰难的民告官之路。至于政府是否违法,国家的农用地越来越少,与他们的利益似乎不是太密切。因此,我们应该特别鼓励少数权利意识强的农民进行这种诉讼。

  记者:从中国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例到现在,有什么样的特点,有什么样的转变?

  姜:中国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很难确定是哪一例,有人说是1987年浙江农民包郑超告县政府案。但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就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民告官”的案子,这期间各级法院已经审理了很多行政案件,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1990年10月1日实施,按照这个时间,中国的行政诉讼已有将近17年了。这17年我觉得至少呈现三个特点:第一,从原告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以前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那时候“民不告官”是一种普遍的心理。而现在,这个问题虽然没有完全解决,但本世纪这几年平均每年达到10万件行政案件的事实说明,许多公民已经敢于运用行政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有人开始打公益诉讼的官司了,像郝劲松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案、“湖南一村主任以纳税人之名告财政局预算外买车”案等等,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第二,从被告来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比如这个案子省政府自己主动撤销之前的决定。过去政府害怕老百姓告,压制老百姓告,即使告了也不出庭,出庭了也不执行,现在情况好多了,尽管不可过于乐观。我去年去青海,与一个市政府秘书长聊天,他说现在我办每一件事都问(自己或秘书)三条:一是我有没有这个权力办这个事,二是法律对这个事有什么规定,三是这个事依法要走什么程序,有了这三条我就不怎么怕做被告了。他说的这三条可以说是依法行政的最主要的内容。这表明我们的政府通过这些年的行政诉讼,依法行政的意识大大增强了。第三,法院更加会办行政案件了。过去不知道怎么审,没有经验,也没有技巧,现在摸到一些规律了,也掌握了一些技巧,比如有些地方告县政府,法院有难处,怕干预的话,就会报到上一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交*管辖。这样慢慢地积累了经验,司法实践的水平大大提高了。

  记者:我们发现,这系列案件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存在着不遵守程序的现象,比如没有国务院的批准,工程就已经上马,您如何看待?

  姜:程序非常重要,现在很多行政诉讼的案子包括我们讨论的这个案子,都是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造成行政行为违法。当然,事实是,很多时候按照法定程序走,他们就走不下去,因为他们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土地开发,现在国家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耕地,地方政府、开发商很多时候根本不具备征地条件,根本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他们按程序走拿不到批文,因此他们避开程序,故意违法。这种情况说明,我们非常有必要制定《行政程序法》。

  记者: 《行政程序法》今年为什么没有列入立法计划?

  姜:在立法五年规划里面,《行政程序法》列入了第二层次的立法规划,由于各种原因,这个规划没有启动,今年是本届人大最后一年,也没有准备启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人们对之认识不够,有人认为搞市场经济,应加紧经济立法和民商事立法,行政程序法可以往后面放一放;现在人们强调和谐社会建设,有人认为应加紧社会立法,行政程序法还可以往后面放一放。但实际上,无论是规范市场经济,还是促进社会和谐,都必须首先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二是我们的立法任务很重,目前我们的立法机关立法能力还不是很强。三是思路的问题,我们以前的思路是先搞单行法,单行法搞全了,然后再搞行政程序法典。在改革之初,这种思路是对的。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这种思路应该有所改变。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我们已经具备了搞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另外,从立法成本和法制统一的角度看,我们现在也完全应该两条腿走路:一边搞单行法(如行政强制法、行政征收法、,等等),一边搞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记者:从行政诉讼实践、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立法来看,您觉得这三者之间需要怎样的互动?

  姜:这三者之间的互动是非常必要的,上世纪80年代,我们国家还没有行政诉讼,学者首先进行行政法理论研究,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则既推动了民告官诉讼的实践,又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法的学术研究。另外,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通过学术界的分析和媒体的报道,又可以提高人们的认识,从而促进立法,形成很好的良性循环。

  记者: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我国现在处于改革阶段,很多情况都处在发展和变化之中,这对于规则之治来说是一种困境,我们的行政法如何应对这样一种困境,您认为如何将政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姜:你说的实际上是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一方面,改革需要立法,立法可以指导改革,规范改革中的各种行为,保护改革成果,推动改革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立法也要适应改革、服务改革和吸收改革的成果。立法与改革应相互促进,不能等到改革完全成功才来立法。也不能在改革之前先把所有的法立好,之后一劳永逸。应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立法,不断修改法律,以不断适应改革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先搞低层次的,如有些事可先搞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可行的话,再上升到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然后再上升到法律。

  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首先是要有法,规范行政行为;其次要加强监督,包括司法监督,保证法律的实施。如果有法不依,像我们前面案件中的情况那样,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法制日报·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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