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
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1条 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
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
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
《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
《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
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
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
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工
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
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
》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
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
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
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
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
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
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
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
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
甲方同意。
第1条
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
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1.2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
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
款》的附件。如:
×××工程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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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结|层|檐 高|跨 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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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平方米)|构|数|(米)|(米)|内 容|(元)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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