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与公信力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入信用经济的轨道。
公证工作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和法律保障,既是判断民商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机关裁判纠纷的重要根据,这就要求公证工作自身要有很强的公信力。公证公信力体现公证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如果公证失信甚至公证不公,公证工作就无法取信于民,公证制度存在的根基就会动摇,国家法制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
从总体上看,我国公证公信力是比较高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公证公信力正在受到挑战,主要是:部分公证管理干部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自觉性、坚定性不够;少数公证人员公信观念缺失;部分公证人员业务水准不高,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证质量和信誉,导致出现错证、瑕疵公证书;在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不到位、制度设计欠缺和措施不配套,公证文书效力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个别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证文书和公证机构印章、损害公证公信力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
因此,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是推进公证工作服务、改革和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公证管理工作的紧迫任务。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有关措施加以解决。
二、公证公信力的提高
(一)公证人员应深入到现场活动中去
公证员进行监督公证决不是走走过场,但也不能参与到事件当中去。公证员不是举办方的代表,也不是举办方的服务者,而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监督者。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不是维护举办方的利益,而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证人员应当站在活动之外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一些公证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时,不注意自己的身份,对活动过程指手划脚,甚至代替举办方操作活动的程序。如一些开奖活动中,公证员亲自投放奖券,启动摇奖设备;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公证员宣布活动规则和注意事项等等,都是与公证员的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就要注意自身行为的点点滴滴。
(二)公正人员不要成为举办方利用的摆设
举办方申请公证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利用公证提升自己,有的是借公证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一些举办方往往利用老百姓对公证处的信赖心理,请公证处对其举办的活动进行所谓的监督,而在活动过程中,往往无视公证人员的存在,公证人员成为摆设,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表现是一些必须公证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方往往认为公证人员是障碍,对公证人员态度冷淡,极力在各阶段上避开公证人员,当中标结果出现时,又大力宣扬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掩人耳目。一些商家举办有奖销售开奖活动往往利用公证处扩大宣传,迷惑消费者,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些公证员总觉得收了举办方的公证费,就应替其办事,现场畏畏缩缩,不敢多言一句。身为国家公证人员只有先摆正的自己的位置,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
(三)公证人员不能忽视公证监督程序
一些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加上证源不足,于是造成是证就办,忽视公证监督程序。主要表现为:
(1)、手续不齐就出现场。某些公证员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前,未能全面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造成应该提交的材料没有提交。还有一些公证员对一些关系证、人情证未能很好的把握,顶不住关系和诱惑而办理。更有甚者,有些公证员明知当事人少提交材料,为了收取公证费而决定受理举办方的申请,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先出现场,再补手续。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一些公证处对公证质量抓得不紧,公证员质量意识不强,往往迁就申请人,对一些不能及时提交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心慈手软”,盲目听信当事人的话,对当事人说出的先出现场,回来再补齐材料之类的话深信不疑,结果往往是现场监督进行完了,当事人也不来了,造成公证卷宗不能归档或归档卷宗材料不齐,严重影响了公证质量,降低了公证的严肃性。
(3)、不重视现场记录的制作。现场记录是公证员对活动现场情况的客观记载,也是公证员出具公证书的重要根据。公证员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制作现场记录。现场记录一般应在活动现场当场制作,特殊情况譬如因天气、现场气氛等原因,不能现场完成的应该事后补记现场情况记录,补记的现场情况记录上应注明现场监督公证的出席时间、补记时间、补记原因等要素。现场记录应记载出席现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现场客观情况描述。记录上应有公证人员及参加现场活动人员的签名,记录原件应入卷。现场记录是现场监督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往往不能引起公证员的重视,很多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不制作现场记录,或制作过于简单,不能说明问题,甚至有些公证员让当事人记录现场情况,还有的现场记录没有参加人的签名,等等。这些都反映了公证员不够重视对现场监督公证程序的把握,也反映出这类公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4)、不能按规则进行监督。公证处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举办该活动的规定、举办单位事先公布的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对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没有按规定举行的活动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例如,针对开奖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开奖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有些公证处在进行开奖公证时,没能做到这些规定,实施有效监督,结果导致不应发生的情况发生,给公证处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今年三月发生的“西安宝马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证处一定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才能确保当事人所举行的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公证的监督职能。另一种情况就是,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不能及时出具公证书。很多公证员对此认识不够,往往认为现场情况已经公证过了,当事人又不急,出不出公证书早晚的事。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一条、《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第十六条都有相关规定,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一是公证卷宗的要求,另一个原因是七天时间不长也不短,公证员对现场情况记忆深刻,能够全面撰写公证书,确保公证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