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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公信力

http://www.51xue.org.cn  2007/5/24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四)杜绝不要手续,进行“私证”
  这种情况常会出现在某些商家举办的小型开奖活动中,由于消费者对公证处寄予厚望,充分信任,根本不会追踪现场监督后公证员是否出具公证书, 加上一些举办方只求现场效应,对以后是否出具公证书并不看重,交了公证费也不要求公证处出具票据,滋长了某些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现象的发生。例如,收取公证费不上交,或私下与当事人达成某种默契,接受当事人的好处,现场监督的目的只是给举办方撑撑门面。这种情况一般也没有公证卷宗,追查起来比较困难。这样不但影响了公证员自身的形象,也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何谈公正的公信力了。
  (五) 提高业务水平 ,进行有效监督
  随着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当事人要求公证处提供的现场监督公证的种类越来越繁杂,各种招投标公证、股东大会公证、彩票发行公证要求公证员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要有临场经验,只有如此,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公证的监督职能,发挥公证的作用。但是,有的公证处因公证员较少,公证员素质不高,对有关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在现场活动中举办方干些什么,公证员只能看着,懵懵懂懂,根本不熟悉活动的每一阶段自己应该做些什么。由于公证员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不能对一些活动的不公正性提出指正。在一些举办方不知道活动如何进行的情况下,公证员又不能提出合理建议,因此只能以没有先例、不敢公证为由加以拒绝。所有这些都要求公证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及时适应各种各样的现场监督公证事项。
    以上是现场监督公证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诸如随意收取公证费、公证书制作简单、公证人员不注意形象等问题。造成现场监督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公证处管理不完善造成的,有的是公证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公证员个人品德低下造成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对公证队伍自身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它影响了公证行业的形象,降低了公证的国家公信力,它破坏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只有彻底消除现场监督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公证的国家公信力,为建立社会诚信做出贡献。要解决公证中存在的问题,以不断提高公正的公信力为出发点,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完善公证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公证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现场监督公证缺乏操作的依据。目前有关现场监督公证程序的规定只有《公证程序规则》、《招投标公证细则》、《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等少数几部规范性文件。这几部文件中有的条款不具体,有的条款无操作性。要想做好现场监督公证必须在公证立法上加强力度,对各种常见的和复杂的现场监督公证应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公证立法应有前瞻性,应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现场监督公证事项。总之,立法的目的是使公证员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时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至于无所适从。
  (2)、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觉悟
  现场监督公证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公证处思想教育不够,公证员政治觉悟不高造成的。因此,只有从思想上重视起来,端正态度,才能解决根本问题。首先,领导要重视,建立定期政治学习制度,提高政治素质。某些公证处长期不进行政治学习,公证人员思想散漫,整个公证处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公证人员政治觉悟低,不能充分认识现场监督公证的作用。其次,加强职业道德学习。2003年7月司法部颁布了《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全面地规范了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规范公证,提高公证人员形象,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3)、加强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证业务领域越来越广泛。各种复杂公证事项不断出现,对公证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因为业务技能上进行提高。首先要熟悉现场监督公证的基本程序,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其次要熟悉招投标法、拍卖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处理各种现场监督公证都能得心应手,不至于现场无所适从,不知道做些什么,或听从别人指挥,盲目适从。业务学习要长期坚持,公证处应建立良好的学习制度,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公证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有忧患意识。同时,应处理好学习与开拓的关系,开拓证源是公证发展的需要,学习是开拓的基础。通过学习增长智慧,使公证员成为法律专家,具有预见性,做到事前能够解决纠纷,现场不出问题。
  (4)、建立现场监督公证的审查制度
  事前审查。建立现场监督公证的登记制度,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由业务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专人进行登记,登记簿应当记载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席现场日期、承办人等信息。登记前应按标准收费。
  事后调查。定期检查现场出席情况及公证书的出具情况。由于现场监督公证只有实施完现场监督后才拟定公证书,才能报批出证,一些举办方又重在现场,对公证书的有无无所谓,造成某些公证员认为出席完现场后监督已经完成,不再拟制公证书,更不用审批、登记公证书号,卷宗也不用交了。这种想法危害极大,要杜绝此类现象,必须对公证员出席过的现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公证书的出具情况,确保现场监督公证的完整性。
  (5)、建立惩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各级公证员协会章程等法规、规章、行业规定都对公证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进行了制约性规定,按说有法可依,然而由于各级部门的监督不力,并不能有效扼制现场监督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公证处自身和各级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么充耳不闻,要么极力掩饰,处罚起来蜻蜓点水,使有些公证人员有恃无恐。因此,只有建立起真正的处罚机制,才能减少问题的发生。第一,公证处自身执行要严格,对那些私下与当事人交易的公证人员严惩不怠。对公证卷宗应经常性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行业协会真正负责起来,对违反各种规定,给公证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公证人员应坚决予以惩罚,直至清除出公证队伍。
  公证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看到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不断提高公正的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应有的监督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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