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再投邮件:1.给据邮件投递时无人接收,又无合法代收人或规定不能代收的(如高额汇款通知单);2.平常邮件中的疑难信函等需要当面查证后投交,而一时又无人可查问的;3.收件人已迁移新址需要待查的;4.无信报箱或无法塞入信报箱又没有恰当的可投放之处不得不带回的等。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再投邮件必须粘贴“再投批条(邮1410)”,在批条上批明再投原因,并加盖投递员名章和日戳(再投的给据邮件除了粘贴再投批条外,还应当转登,转登时在原投递清单上注明“转本段某号清单”字样,并加盖转登人名章)。
那么,再投邮件为何要粘贴“再投批条”呢?这是为了表明邮件再投的原因,说明邮局对该邮件已经投递过,只是因某种原因无法投出而需要改为下班再投。这是为了给用户一个明确的交代,同时也是为了分清邮局与用户之间的责任界限,避免用户有理由申告。由此可见,再投邮件贴用“再投批条”是投递质量要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还能起到特定的法律效用,千万不可忽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的投递员并没有按照规定去做,他们甚至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自找麻烦”,结果不仅使一些“再投批条”束之高阁,还可能因此而引起部分用户的误会乃至不满。所以,投递员应认真执行“再投批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作为投递质量检查人员,平时也应加强质量检查,督促投递员正确使用该批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