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期待早日全覆盖
图为天津市利德集团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现场。(全总集体合同部提供)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各方共赢的关键环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如何使其尽早覆盖所有企业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2007年5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2006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蓝皮书》,其中在谈到工会维护职工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时,重点谈到继续推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同时积极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完善,更加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总提出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机遇,突出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责,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动工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资分配被列为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首要内容。
事实上,工资问题是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进中首当其冲,它是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各方共赢的关键环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稳定因素。如何使其实现更好更快地全覆盖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一个勾连各方利益的核心环节。
工资问题是企业中各方利益的核心问题。就企业而言,工资属于企业劳动力成本,它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影响着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对职工而言,工资则是生活的基本来源和保障,是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是他们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因此,工资问题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共同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职工追求工资收入的最大化,致使劳动关系双方始终存在具体利益的矛盾。
而工资集体协商正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矛盾性的特点而开展的。其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彻底打破了以往由企业单方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的,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强资本弱劳工”格局逐渐显露,在这种形势下,由企业单方决定职工工资则很难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双赢。即便企业效益增长了,其增长本身也很难自动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因为仅*企业的自觉,职工很难享受到企业效益增长和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因此,职工的工资必须经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增加工资收入,实现工资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同时,工资集体协商不只是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工会通过与企业协商谈判建立了双方认可的工资制度后,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得到更好地协调,职工收入增加了,增强了工作积极性,可以为企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样工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赢得了职工的拥护,促进了企业发展,获得了企业的认可和尊重,实现了劳资双方的互利双赢。
事实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动报酬问题又是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劳动报酬方面的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得到解决。因此,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到发展、改革、稳定、执政等各个方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五个阻碍机制推进的制约性因素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应看到,在有的地区和行业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推进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工资集体协商向全覆盖迈进的脚步,亟待引起各方关注。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认识问题。尤其是部分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片面性。他们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只会增加劳动力成本,会影响企业的效益。这在一些中小型非公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这些企业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职工工资发多少理所当然应由老板说了算。还有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则认为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由其主管局、产业集团决定,其工资增长决定权在主管部门不在企业,因此对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缺乏积极性。另外,在收益分配上企业重视资本的分红,而忽视劳动力参与分红。在工资分配的原则上,存在着“重资轻劳”现象,工资分配、收益分配更多地向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倾斜,普通职工群众在工资分配中所占份额不仅没有增加,有的甚至呈现下降趋势,而在收益分配中更是难以得到体现和落实。
另外,受整体经济发展不均衡影响,有的地方党政负责人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个别人甚至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削弱企业主的投资运营的信心。同时,部分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意识也较弱。
其次,法律层面的进一步规范亟待加强。《劳动法》和《工会法》都提到了工资集体协商,但是却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和措施。目前在执行和实施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月10日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2004年1月20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而这两个部颁规章并不具有强制性,刚性不足,效果有限。尽管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包括工资集体协商在内的集体合同的制度和条例,但是这种较低层面的约束力度很难等同于刚性的法律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尽如人意。
再次,一些地区协商双方主体还存在着事实不平等。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的地位应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的工会很难与企业主实现真正的平等协商谈判。这是因为,工会主席虽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但他们与企业主事实上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使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在协商中工会也很难有让对方妥协的筹码。而协商双方的知情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也不完全平等。在工资协商中,由于对原材料、产品定价、企业职工工资占企业成本的比例、职工工资在产品中所占比重难以掌握,对同行业、工种工资水平难以了解,加之企业不愿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工会和职工常处于弱势。还有一些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劳动经济法律素质及协商谈判技巧比企业方弱。因此出现了一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不敢理直气壮也很难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还有,监督执法不到位。有些地区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不力的企业及当事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执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监督人员执法不力。这种监督执法不到位,实际上放任了那些拒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最后,行业协会缺位也是很重要的问题。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是沟通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熟悉行业政策及标准,有能力协调、引导和管理同行业企业的行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而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很不平衡,一些组织还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真正能够通过自身优势将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用于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的行业协会还不多。七项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
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覆盖,针对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七项措施和建议供参考。
首先,健全法制,完善立法。针对现有法规刚性不足,执法不力的问题,建议国家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立法步伐,清理、修改、废止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容易引起歧义的法律法规。在颁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法律时,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要明确规定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等事项,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明确法律责任,由劳动部门作出具体处罚。
其二,加大对企业执法监督力度。建议加强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由指导性变为依据性,并明确企业的利润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的关系。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范围和领导人员范围,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年薪标准,明确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关系,并明确规定这个比例应经过工资集体协商确认后才能施行,把职工人均工资增长纳入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指标,使年薪与企业职工收入挂钩。
其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各方走出认识误区。通过宣传和培训,促进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视,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工会通过宣传不仅让职工懂得工资集体协商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更要让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从现实和长远来看,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使政府相关领导意识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所营造出的劳动关系和谐氛围,不仅不会影响投资环境,还会吸引更多投资者。最终使政府领导、职能部门、企业主、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都增强工资集体协商意识,提高社会各阶层对其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宏观环境得以改善。同时通过培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协商能力,提高工资协议的质量。
其四,工会应参与最低工资的确定。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是由各省级政府确定的。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工资是通过三方协商会议确定。因此,为保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增长,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应积极参与最低工资的确定。
其五,建议各级工会都把工资集体协商列为常年重点工作。鉴于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建议各级工会每年都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点工作部署,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调研和培训工作;专门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暨工作推进会。
其六,加强理论研究。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保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加强对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确定合理的参与利润分配的比例。
最后,各级工会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主推、社会协同”的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化格局。工资协商是以相互尊重各自利益追求和法律地位平等为前提、以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基础、以劳资互利实现双赢为目标的制度安排。除了对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外,最主要的是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建立企业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而要真正建立这种协调机制,需要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方、工会以及职工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记者工人日报记者王瑜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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