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真实故事告诉我们,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无论老板的口头许诺多么诱人,在踏进公司前,千万别忘了慎重填写并仔细签订劳动合同!
接到那个电话前,周莉刚从工作了4年的国内公司跳槽到一家跨国公司。话筒中传来用英语问好的声音,非常别扭,一听便知是个老外。老外在电话里说,有两个外国老板合资在上海开了一家公司,正在上海等地开辟市场,想请她过去工作。出于好奇,周莉应约在第二天晚上与他面谈了一次,老外的风趣和偶尔冒出的略带京腔的普通话给她留下了好感。
去年春节前,老外的公司接到一笔大业务,却无从下手,他们希望周莉能去他们公司帮忙。周莉去了之后才知道,老外所讲的公司,实际上只有3个人:他和一个英国人,以及他的秘书林某——一个年轻的四川妹子。
几天后,周黎喜欢上了这个公司的工作方式。更重要的是,老外答应给她的月薪为2万人民币,他还许诺,在公司里,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干上一场。周莉被他的诚意深深地打动了。
进老外公司时,老外和周莉签订了两份英文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薪金支付的币种不同——一份写明月薪2万元人民币,另一份写的是月薪6000元人民币加1700美元(共计约合2万元人民币)。周莉拿到了由老板签名、但没盖章的两份合同——当时,公司的营业执照还在申领中,合同中规定周莉的人事关系挂在外服公司,所以她也就没太在意盖章的事。
不久,陆续有几家大型跨国公司成了周莉的客户。员工也发展到8个人,都是大学毕业生——一个很好的团队渐渐形成。
没想到,林某开始对业务指手划脚起来,插手管理与她无关的职能部门。每个月的帐,林某都做不平,只好请员工加班指导。后来,林某管理的许多事项都被拖延时间,使得业务人员无法准时向客户交货。同时她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的抱怨越来越多,直至闹着要集体辞职。这段时间里,老外一直在广州,他常来电话指责周莉处理不力,却一味袒护林某。
终于,今年元旦前夕,老外让周莉写封“辞职信”,理由是“管理不善”。他提出让周莉“辞职”的时机非常巧妙——按原先的劳动合同规定,周莉提出辞职或老外辞退,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之后周莉还将为公司工作一个月。合同同时规定,倘若让周莉干满一年,他还必须给额外发放一个月奖金。而现在,即便周莉再为公司工作一个月,还离一年服务期差几天!
第二天,周莉去公司,老外把周莉挡在门外。周莉又请了一个朋友陪同前往,直到下午6点才等到了老外“接见”。他答应多给周莉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回家等了一个月,也未见老外将钱打到周莉帐户上。询问公司财务人员,他说,根本没收到公司给她任何汇款的通知。周莉就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接手后,给老外发了一份函件。两个星期后,周莉收到了6000元汇款——这难道是周莉1个月的月薪?
周莉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开庭后,老外的代理律师突然向仲裁人员出示了一份中文劳动合同,合同上填写周莉的月薪数额为5000元。这份合同上不但有周莉的签名,还加盖了公章。周莉实在想不起来自己签过这份合同,只得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周莉发现,合同的具体内容一栏上,分明是另一位同事的笔迹。原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不久,林某曾要周莉签署一份证明周莉是公司员工的协议。周莉签过名后,这位同事就随意填写了其他内容……不久,鉴定结果出来了,这份合同是周莉签的名。
几天后,区劳动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认定中文合同有效。
对于这个结局,周莉有点始料不及,原本是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冤的,没想到却受了一肚子气!
从这个“哑巴亏”事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对手往往是最了解对方弱点的人。
由于周莉和老外签署合同时,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老外尚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他的签字只能代表他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周莉应该在公司营业执照批下来后,让老外在合同上补敲公司的章作为追认,使个人行为成为法人行为。
另外,《劳动法》规定,除非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否则,公司不得将其无故辞退。聪明的做法是,要求老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老外一心想炒掉你,必定不愿意再看到你踏进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宁愿多花些钱平息纠纷。所以周莉的辞职书是最大的败笔。
接到那个电话前,周莉刚从工作了4年的国内公司跳槽到一家跨国公司。话筒中传来用英语问好的声音,非常别扭,一听便知是个老外。老外在电话里说,有两个外国老板合资在上海开了一家公司,正在上海等地开辟市场,想请她过去工作。出于好奇,周莉应约在第二天晚上与他面谈了一次,老外的风趣和偶尔冒出的略带京腔的普通话给她留下了好感。
去年春节前,老外的公司接到一笔大业务,却无从下手,他们希望周莉能去他们公司帮忙。周莉去了之后才知道,老外所讲的公司,实际上只有3个人:他和一个英国人,以及他的秘书林某——一个年轻的四川妹子。
几天后,周黎喜欢上了这个公司的工作方式。更重要的是,老外答应给她的月薪为2万人民币,他还许诺,在公司里,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干上一场。周莉被他的诚意深深地打动了。
进老外公司时,老外和周莉签订了两份英文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薪金支付的币种不同——一份写明月薪2万元人民币,另一份写的是月薪6000元人民币加1700美元(共计约合2万元人民币)。周莉拿到了由老板签名、但没盖章的两份合同——当时,公司的营业执照还在申领中,合同中规定周莉的人事关系挂在外服公司,所以她也就没太在意盖章的事。
不久,陆续有几家大型跨国公司成了周莉的客户。员工也发展到8个人,都是大学毕业生——一个很好的团队渐渐形成。
没想到,林某开始对业务指手划脚起来,插手管理与她无关的职能部门。每个月的帐,林某都做不平,只好请员工加班指导。后来,林某管理的许多事项都被拖延时间,使得业务人员无法准时向客户交货。同时她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的抱怨越来越多,直至闹着要集体辞职。这段时间里,老外一直在广州,他常来电话指责周莉处理不力,却一味袒护林某。
终于,今年元旦前夕,老外让周莉写封“辞职信”,理由是“管理不善”。他提出让周莉“辞职”的时机非常巧妙——按原先的劳动合同规定,周莉提出辞职或老外辞退,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之后周莉还将为公司工作一个月。合同同时规定,倘若让周莉干满一年,他还必须给额外发放一个月奖金。而现在,即便周莉再为公司工作一个月,还离一年服务期差几天!
第二天,周莉去公司,老外把周莉挡在门外。周莉又请了一个朋友陪同前往,直到下午6点才等到了老外“接见”。他答应多给周莉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回家等了一个月,也未见老外将钱打到周莉帐户上。询问公司财务人员,他说,根本没收到公司给她任何汇款的通知。周莉就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接手后,给老外发了一份函件。两个星期后,周莉收到了6000元汇款——这难道是周莉1个月的月薪?
周莉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开庭后,老外的代理律师突然向仲裁人员出示了一份中文劳动合同,合同上填写周莉的月薪数额为5000元。这份合同上不但有周莉的签名,还加盖了公章。周莉实在想不起来自己签过这份合同,只得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周莉发现,合同的具体内容一栏上,分明是另一位同事的笔迹。原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不久,林某曾要周莉签署一份证明周莉是公司员工的协议。周莉签过名后,这位同事就随意填写了其他内容……不久,鉴定结果出来了,这份合同是周莉签的名。
几天后,区劳动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认定中文合同有效。
对于这个结局,周莉有点始料不及,原本是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冤的,没想到却受了一肚子气!
从这个“哑巴亏”事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对手往往是最了解对方弱点的人。
由于周莉和老外签署合同时,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拿到,老外尚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他的签字只能代表他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周莉应该在公司营业执照批下来后,让老外在合同上补敲公司的章作为追认,使个人行为成为法人行为。
另外,《劳动法》规定,除非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否则,公司不得将其无故辞退。聪明的做法是,要求老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老外一心想炒掉你,必定不愿意再看到你踏进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宁愿多花些钱平息纠纷。所以周莉的辞职书是最大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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