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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不做法律无知儿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一个手段。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工录用条件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三,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前述双方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也不复存在。

  服务期与违约金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在招收或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提供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一个附属期限。所谓特殊待遇应具有两个特征:首先,这种待遇不是法律规定的待遇;其次,不是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普遍待遇,而是只提供给特定的劳动者。《条例》罗列了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新员工,如用人单位为原本户口在外地的新员工出钱办理户口进沪;二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出资培训;三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有特殊待遇,如提供一套房子、一辆车子等。

  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任意跳槽,否则,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终结”就业协议书今年本市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就业协议书即失效。

  但需强调,劳动合同“终结”就业协议书的“效用”目前仅适用于上海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因为目前为止这是上海版就业协议书上的一项新增内容。

  争议包括范围《劳动法》指的劳动争议,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应处理方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60日内怎么办?有关专家指点,当事人仍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的裁决后,再凭这个“驳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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