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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蔚民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坦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中国“劳动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徐凯】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成了中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当务之急。
  9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在接受《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中国“劳动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
  尹蔚民表示,该部将指导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而各地的劳动制度将“有破有立”。首先,各地将清理已有劳动用工制度,使其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衔接;其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的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与此同时,尹蔚民表示“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做好调解仲裁”。尹蔚民表示:“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一旦确立,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而人保部将在2008年第四季度实行“专项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
  尹蔚民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变化有两个:首先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2008年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较2007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其次,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对于企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限制企业用工自由,人保部部长尹蔚民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并未僵化企业用工机制,相反,中国的企业用工形式一直在向着‘活的’即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尹蔚民解释说,此次《实施条例》集中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但是,多位劳动合同法专家及业内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条件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明确的法条,必然对企业用工行为发生影响。企业能否接受并执行该条款,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针对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人保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影响有限。这是因为,经济补偿和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仅涉及一部分劳动者。
  有关专家指出,正是鉴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相关内容和操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之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效率过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景并不乐观。该法能否实现立法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尚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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