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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专门对书面劳动合同订立提出相应要求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可实际上也有一些劳动者他自己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说也不追究我们的责任。那么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合同的,我们是不是就真的可以免责了?

[邱小平]在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易产生劳动争议。为此,在这次的实施条例专门对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是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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