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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单位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记者从广州举办的首场大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研讨会上获悉的,会议邀请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人之一、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邢新民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条例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满一年不与员工签合同单位须支付11个月工资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邢新民表示,条例比《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新增了“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邢新民说,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此外,邢新民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有试用期的,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并约定时间,约定后不能将试用期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将试用期没列入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而是单独视为一次合同签订的话,那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此次合同的签订则视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悉,条例明确了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因此有用人单位提出:“什么才是‘严重’错误,什么才是‘重大损害’,如果员工不犯大错,但每天小错不断,用人单位是不是没法解除这样的员工?”

  邢新民表示,规章制度规范很多企业都已经有制定连续几次小错就是“大错”、“严重错误”等,“所以,这样小错不断的人还是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就规定五次迟到累计成一次严重违章等规章制度。依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条例的实施,这样的员工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任务完成即终止合同劳动者将获经济补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邢新民介绍,劳动合同法仅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完善,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的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记者黄艳通讯员金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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