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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澄清《劳动合同法》三大误解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法》尽管已实施了10个月,但有关该法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不久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使模糊条款变得清晰,不足条款更加完善,歧义条款得以明确。主要澄清了三大误解。”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刚从北京参加完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人认为在走回头路。面对最具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还列出了13种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实际上,现在列举的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包含在劳动合同法中了,只不过原来的规定较为分散,现在把它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解释说。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对争议较大的劳务派遣问题,《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包括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进行岗位培训等)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即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为此,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市劳动仲裁部门负责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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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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