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 中华职工学习网首页 情景站 联系电话:010-68232149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外企裁员员工不满引纠纷无劳动合同维权较困难

  2009/5/12 源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半岛网独家1月12日讯《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近一年,外资企业对企业用工类问题尤为敏感,而一些被裁员工从起初就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拿不到合同,致使他们维权遭遇重重困难。日前,在岛城市南区一家外企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该企业一开始就没同员工签订合同,导致双方因诸多原因产生了纠纷。

六旬清洁工被逼下跪温家宝总理来到咱青岛记者博客记录真实灾区好妈妈俱乐部成立啦2008年10月24日,市民魏女士通过面试,获得了在东海路一家外企上班的机会,由于看到该公司负责招聘的老板是美国人,便对公司较为信任。“面试的时候,老板说公司里有五险一金,一个月后才有合同,而第一个月工资只有1200元。”魏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老板表示要看魏女士的工作表现如何,并承诺“不要担心工资和钱的事,要把眼光放长远”。于是,魏女士答应按照该老板说的去做。

时隔半个月后,魏女士接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就因为我请了三天假”。对于为何将魏女士解雇,双方各有说辞。公司方负责人对记者说,魏女士在公司工作的态度不够积极,影响了其他员工,还有她表现过于开放,经常和同事谈论一些不文明话题;而魏女士则表示,公司的美国老板对她进行了言语和行为上的一些类似骚扰的行为。

11月10日,魏女士以“去机场送朋友”为由请假,公司老板没有答应,并提出让她暂时回家。而在第二天,魏女士觉得不想呆在公司,便向公司索要半个月工资被拒绝。无奈下,魏女士决定求助于劳动仲裁。目前,该案正在核实调查中。

对此,青岛海师律师事务所的冯兆伟律师表示,虽然魏女士没有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可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魏女士在公司工作不足一个月,对此,相关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所以导致维权较困难。而至于魏女士和公司双方反映的举止不文明行为,需要双方都提供一定的证据才好界定。(文/实习生白若萌记者大孟)
  相关链接